中远海控(601919):中远海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3月生效)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依法合规地开展关联交易业务,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分别简称为“联交所”和“上交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监管要求以及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为香港、中国大陆两地上市公司,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管理应同时遵守两地法律及联交所、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当出现两地法律或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时,按从严原则执行。如果本管理办法与任何不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 地方,需要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1)其全资子公司,(2)其直接及/或间接控股合计超过 50%的公司,(3)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组成的公司,以及(4)其他根据适用财务会计准则,在本公司经审计综合帐目中被综合计算(或将其股本权益在收购完成后被综合计算)的公司(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本公司日 常业务中一般商业条款(或对本公司而言,交易条款并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的条款)(“一般商业条款”)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二、公平、合理、公正、公允定价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主要是指本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本 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具体包括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为关联交易的各类交易。 第六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关联法人主要包括: 1.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 如: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1.2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或有权控制行使本公司 5%或以上股东大会投票权的法 人(“主要法人股东”。根据监管要求,按总股本计;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为 10%或以上),例如: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1.3由本办法第六条第 1.1项下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由本办法第六条第 1.2项下所述主要法人股东(例如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子公司或母公司,以及与该主要法人股东受同一法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1.4由主要法人股东(例如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及/或本办法 第六条第 1.3项所述公司(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香港上市规则下的 30%受控公司(本公司、其全资子公司及其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 1.8项所指的非全资子公司除外); 1.5本办法第六条第 2.1及 2.2项下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本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关联自然人(本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发起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及/或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直系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香港上市规则下的 30%受控公司,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本公司、其全资子公司及其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 1.8项所指的非全资子公司除外); 1.6由与本办法第六条第 2.1及 2.2项下的关联自然人(本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发起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姊妹或继姊妹(“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该关联自然人本人及/或其直系家属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 1.7本办法第六条第 1.4、1.5及 1.6项所述的法人的直接或间接子公司; 1.8本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而本公司层面的任何关联方有权于 该非全资子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 (该 10%或以上水平不包括该关联方透过本公司持有该非全资子公 司的任何间接权益),以及该非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1.9由本办法第六条第 2.1及 2.2项下的关联自然人(本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发起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及兄弟姊妹的子 (“亲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亲属连同该关联自然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家属共同持有的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旗下任何子公司;及该人士与关联法人之间的联系令联交所认为拟议交易应受香港关联交易规则所规管; 1.10以该关联法人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 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1.11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2 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 12个月 内,存在上述 1.1-1.9项情形之一的; 1.13联交所认为应当被视作关联人士的法人以及其他属于香港 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人士的法人。 2、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 2.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有权控制行使 5%或以上本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权的自然人(香港上市规 则要求 10%或以上); 2.2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包括交易前 12个月曾任本公司 或其子公司董事的人士)、监事、最高行政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2.3 本办法第六条第 2.1和 2.2项所述人士(本公司或其子公司 的发起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的直系家属和家属; 2.4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5 本办法第六条第 2.1和 2.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合法夫妇或同居配偶,亲生、领养或继子女及其配偶,亲生、领养或继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亲生、领养或继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及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及表兄弟姊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6由本办法第六条第 2.1及 2.2项下的关联自然人(本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发起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的亲属; 2.7 以该关联自然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 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联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 2.8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2.9 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 12个月内, 存在上述 2.1-2.6项情形之一的; 2.10联交所认为应当被视作关连人士的自然人以及其他属于香 港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人士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其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或抵押或作出赔偿保证;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或授出、接受、行使、转让、终止、决定不行使权利或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 (十二)购买或提供原材料、燃料、动力、半制成品及╱或制成 品;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或共用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订立安排或协议以成立任何形式的 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十八)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十九)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 券发行; (二十)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或证 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构成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交易类型分为一次性关联交易和持续关联交易。 其中持续关联交易为日常业务中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 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者接受劳务、销售产品与商品、购买原材料与燃料、动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租赁或租出资产等。 第九条 关联交易定价应符合一般商务条款,参照相应商品或服 务的市场价格(可能指独立第三方在日常业务中根据正常商业条款在 相同地区提供相若种类的商品或服务时所收取的价格)并按照公平及 合理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 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持续关联交易协议须载有需付款项的计算基准)。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遵照本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则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 第十一条 各公司计划签订新增关联交易协议,涉及以下任一 情况的,应当预留足够的时间以满足本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或 披露程序的需要: (一) 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持续关联交易则按年交易金额计算)在人民币 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除外); (二) 各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持续关联交易则按 年交易金额计算)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除外); (三) 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持续关联交易则按年 交易金额计算)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计算的资产、收入、代价或股本(如适用)的百份比率任何一项大于或等于 0.1%(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联 交易); (四) 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计算的 资产、收入、代价或股本(如适用)的百份比率任何一项大于或等于1%(非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联交易); (五) 为关联方提供的任何金额担保; (六) 为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任何金额财务资助; (七) 以非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关联交易; (八) 非于日常业务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合并、收购、合资 经营等); (九) 于过往十二个月曾发生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 或与拟关联交易性质类似或互相关联的关联交易,以致拟关联交易可能需与过往的交易累计; (十) 签署任何对以往需履行披露或审批要求的关联交易作 出重大补充、修改、终止或续期的交易文件; (十一)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持续关联交易;及 (十二) 已满足公告及/或股东大会批准要求的持续关联交 易可能超逾年度上限前。 第十二条 对于每一项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两地法律、联交所、 上交所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交易金额规模测试的结果,对应履行在年度报告及账目中申报、发出公告及由管理层、董事会、独立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应当先履行公司管理层审议程序。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应当先履行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议 程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向股东大会 提案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于一次性关联交易,应按照交易总金额履行相应 的审批及披露程序。如根据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总金额需与 12个月内发生的特定关联交易累计计算,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持续关联交易,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 本公司可以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 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确定年度上限额度,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按上市规则披露。 对于构成《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日常关联交易, 还应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由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计师进行年度审核并在年报中作出确认。 第十五条 年度上限额度的有效期到期后或预计发生额于有效 期到期日前将超出有关年度上限金额之前,本公司应当按照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重新满足公告及/或股东批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若一次性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持续 关联交易申请的年度上限金额达到董事会审批或公告条件,则本公司主办部门应协调相关公司和部门,共同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在完成公司内部请示签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程序后,及时安排并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如 有)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或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本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为于有关交易中具有重大利益的董事,包 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或其他组织任职; 4)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 2.4项的规定); 5)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 2.4项 的规定); 6) 可能通过有关交易获得本公司其他董事没有的利益(经济或 其他利益)的董事; 7)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8) 其本人或其任何香港上市规则下的紧密联系人于交易事项拥 有重大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若一次性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持续 关联交易申请的年度上限金额达到本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条件,则本公司主办部门应协调相关公司和部门,共同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在完成本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上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如 有)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关联股东为于有关交易中具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包 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任职; 6)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 2.4项的规定);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8) 可能通过有关交易获得本公司其他股东没有的利益(经济或 其他利益)的股东; 9)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10)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决定某股东是否有重大利益时,考虑 的相关因素还包括该股东是否为交易或安排的一方及其香港 上市规则下的联系人;及有关交易或安排有否将其他股东所 没有的利益(不论是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赋予该股东或其 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联系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及所属各公司要按照“总体协调、分工合作、 责任明确、执行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一把手亲自负责,相关领导齐抓共管,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级组织密切配合”的关联交易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关联交易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总部成立关联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由本公司 总经理任组长,本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组员为法务及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公共关系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成立由分管关联交易 工作的本公司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人员为成员的关联交易协调工作小组。 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审议批准关联交易管理具体规章;审 议持续关联交易事项的年度上限额度安排;研究审议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听取关联 交易协调工作小组的汇报;研究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研究解决关联交易的相关重大问题等。 协调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具体规 章;关联交易业务的识别和汇总;研究提出持续关联交易上限金额安排的建议;负责履行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程序;协调各方制订关联交易协议并做好签署前的准备工作;协调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研究提出关联交易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建议;负责与境内外律师、审计师的联络协调工作;组织关联交易业务培训和相关课题研究等。 第二十四条 法务及风险管理部为本公司关联交易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协助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协调、指导和总体筹划; (二) 负责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监控; (三) 汇总并动态维护关联方的基础清单; (四) 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法律审核工作,协调律师就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五) 拟订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及具体规章。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调有关 部门和公司,组织履行关联交易相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资本运营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监控金融、财务、资金管理等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 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的数据统计工作; (三) 负责关联交易规模测试; (四) 协助做好与外部审计师及财务顾问的联络与协调。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公共关系部主要职责为:负责关联交易 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两地上市规则和董事会议题以及合同情况,会同合规律师草拟公告并在董事会审批及合同签署后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各关联交易发起/主办部门(简称“主办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初步识别,并对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等进行审查; (二) 负责各自主办的关联交易项目的金额预计、报批和实施 等日常管控工作; (三) 签署并保管各自主办的关联交易协议; (四) 负责关联交易项目可能涉及的中介机构聘任、沟通及协 调; (五) 协助关联交易主管部门管控、审计中所需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识 别、审查、报送、监控等日常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及信息,履行必要的申报、审批程序。 各子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关联交易牵头管理部门和常设办事机构, 并配备工作责任心和协调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熟悉公司业务运作的具体管理人员。各公司应成立相应关联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以及关联交易协调工作小组,具体人员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同时明确各职能部门、相关下属公司的职责分工、协作机制和工作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对关联方信息进行核实,汇 总变动情况,并进行及时更新至信息系统内。因关联方的识别及认定存在困难,各部门及各公司如发现新增或变更关联方信息的,应积极协助补充关联人信息,及时将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信息、控制权信息等)告知关联交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主办部门及各公司在实施一项新的交易前, 应当识别是否为关联交易。如属新增类型的关联交易或疑似关联交易,应当将该项交易的相关材料(按照附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上报到本公司关联交易主管部门。 如果难以判断时,可将交易方及交易的相关资料递交本公司关联 交易主管部门和公司合规律师共同予以判定。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对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关联交易主管部门每三年汇总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拟定年度上限并提交相应审议程序。 一次性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流程,由涉及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按金 额及交易性质分别履行不同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在未得到本公司的通知答复前,不得自行签署有关 关联交易的协议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上市规 则“关联交易价格不逊于独立第三方”的要求,做好关联交易公允价格的比对核定,以及第三方报价、政府或行业参考价格、合同、发票、订单等相关价格证明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以规管交易和提供资料以助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外部审计师能够妥善地审核交易。 第六章 持续性关联交易的监控 第三十五条 在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后,本公司关联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申请金额,将各类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年度上限金额的分解并下达。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资本运营部及各公司要在每月 8日前将公司 的关联交易协议截止上月末的执行情况报送至本公司关联交易主管 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关联交易主办部门、各公司应当协助关联交易主 管部门配合外部审计师做好关联交易上一年度数据的抽查、审计工作,并确保持续关联交易的对手方容许外部审计师查核上述各方的账目 记录。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公司关联交易年度审计的需要,各有关部门 和公司须及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合同、协议或订单; 2) 定价政策及基础; 3) 交易金额; 4) 其他有关的资料和凭证,对于每项关联交易应提供按照一 般商务条款进行、符合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价 格证明及独立第三方的报价资料。 第三十九条 外部审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完成后,向公司提供上 年度各项关联交易协议实际发生金额,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向本公司董事会出具本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审计结果的告慰函,向年度审核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四十条 各公司应在快报数据基础上,在每年 2月 15日前将 上一年度本公司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送本公司关联 交易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关联交易主管部门在汇总各公司报送材料后,形成 年度总结报告报本公司领导及独立董事,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形成摘要稿,呈报公司审核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在关联交易系统中发现超月度使用进度情况 的,公司提交数据后及时向本公司关联交易主管部门做出具体说明,并保证将全年交易金额控制在上限额度之内。 第四十三条 各项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额度的 80%为监控警戒线,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警戒线或者预估全年交易金额可能超出上限的 情况下,各公司应立即上报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部门,并对如何控制交易金额提出具体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公司现预计发生额可能超过原先 预计金额的关联交易事项,业务发生/主办部门或公司要提前采取预 控措施,按年度上限严格控制后续交易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公司法务及风险管理部; 对于确因业务需要可能超上限的交易事项,相关负责部门或公司 要提前三个月报告关联交易主管部门,并提供具体预计全年发生额以及超出上限的合理原因和详细说明,由主管部门向本公司管理层和独立董事汇报并提出补救方案,遵照本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及/或披露程序。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通过所属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对各公司关联交易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六条 关联交易管理的考核坚持“结果考核为主、过程考 核为辅”的原则,除对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管理程序的行为按标准扣分外,对于因关联交易的违规操作给本公司资本市场表现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将采取“一票否决”制,原则上给予该项指标全额扣分。 第四十七条 关联交易指标考核结果的核定充分尊重两地证券交 易所、独立董事、律师、审计师等有关各方的意见,给予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连续三年关联交易考核发生违规或出现考核扣 分情况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发布执行。 第五十条 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3年[?]月[?]日 附件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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