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环境(300864):董事会议事规则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秘办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做好相应会议记录。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 (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秘办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二)董秘办应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书面文字,并将初步形成的会议提案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第二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资格的相关主体,应当通过董秘办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二)董秘办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四)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 代理事项; (四)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的有限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3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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