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首钢绿能REIT (180801): 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资产2023年度评估报告
目录 第1页 目 录 声明 ................................................................ 1 评估报告摘要 ........................................................ 2 评 估 报 告 .......................................................... 4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概况和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4 二、评估目的 ....................................................... 9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9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2 五、评估基准日 .................................................... 12 六、评估依据 ...................................................... 12 七、评估方法 ...................................................... 15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7 九、评估假设 ...................................................... 18 十、评估结论 ...................................................... 20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20 十二、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 22 十三、评估报告日 .................................................. 23 评估报告附件 ....................................................... 25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页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责任。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提示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评估人员已经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页 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对其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相关资产组 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摘要 天兴评报字(2024)第0186号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基金”)和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生物质”)的共同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航首钢绿能 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相关资产组在2023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以及《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航首钢绿能REIT存续期间,中航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每年需聘请评估机构对中航首钢绿能 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并在中航首钢绿能REIT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此需对所涉及的项目公司首钢生物质直接拥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相关资产组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资产组。基础设施项目具体是指首钢生物质持有的位于门头沟潭柘寺镇鲁家滩村的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项目(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北京首钢餐厨垃圾收运处一体化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餐厨项目)、北京首钢鲁家山残渣暂存场项目(以下简称“残渣暂存场项目”)。 三、评估范围: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对应的评估范围为首钢生物质申报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资产组,具体评估范围以首钢生物质填写的申报表为准。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 六、评估方法:收益法。 七、评估结论:评估人员采用收益法对评估对象进行了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4页 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对其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相关资产组 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天兴评报字(2024)第0186号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共同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对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航首钢绿能 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相关资产组在2023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概况和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 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人之一概况 公司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6AQR3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院1号楼1层101内10层B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6年6月16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5页 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委托人之二暨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0374342R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鲁家山首钢鲁矿南区 法定代表人:宋鑫 注册资本:9757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10年8月2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餐厨垃圾处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 2010年 8月 26日,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由首钢总公司出资组建,注册资本40,000万元整。2014年首钢总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首钢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环境”)。2020年12月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53,917.50万元,首钢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3,652.50万元,首钢生物质注册资本相应变更为97,570.00万元。 2020年5月1日根据首钢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首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6页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6页
3.基础设施项目概况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7页 首钢生物质主要运营其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餐厨项目和残渣暂存场项目。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焚烧方式日处理生活垃圾3000吨,主要包括热力系统、燃料供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项目于2011年7月开工,2013年12月试运营,2014年1月10日1#机组并网发电,2014年4月30日,完成两台机组72*24小时满负荷运转。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与首钢生物质签订的《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经营期30年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41年12月31日,其中2011年-2013年为项目建设期。主要处理门头沟、石景山、丰台、部分东城和西城区其他垃圾。项目采用日本三菱 4台750t/d机械往复逆推式炉排焚烧炉和2套30MW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烟气净化采用“炉内SNCR脱硝+旋转雾化半干法脱酸+布袋除尘+SCR脱硝,并辅以喷射干粉药剂脱酸和活性炭脱除二噁英”的处理工艺,在国内垃圾焚烧发电厂首次采用SCR脱硝,显著降低排烟中的 NOx含量。该项目 2021-2023年年均垃圾处理量约114万吨,年均发电量约为43654万度。 餐厨项目,即100t/d餐厨垃圾收运一体化项目,餐厨垃圾设计处理能力100吨/天,项目分为收运系统和处理系统两部分;该项目于2016年12月30日开工建设,2018年7月建成并开始试运行,2019年12月完成竣工验收。餐厨垃圾收运系统配置餐厨垃圾专用收储车,具体包含:收运设备、指挥调度平台;餐厨垃圾处理系统采用好氧加厌氧发酵工艺,包含:预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等后处理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残渣暂存场项目,设计日处理残渣700吨,总容量128.26万立方米,项目主要包括残渣暂存区工程及相应的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渗滤液恶臭处理系统、监测系统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北京首钢鲁家山残渣暂存场项目为上述两个项目的配套项目,使项目整体实现雨污分流、渗沥液导排及防渗,可防止污染地表、地下水。 4.首钢生物质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财务状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8页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8页
经营成果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根据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除中航首钢绿能 REIT(由中航基金代表)以外,本报告无其他报告使用者。 (四)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的关系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9页 根据《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航—华泰—首钢生物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及相关公告文件,截至2021年6月8日中航基金完成了中航首钢绿能 REIT的资金募集,中航首钢绿能 REIT认购了专项计划全部份额,专项计划完成设立,同时中航证券代表专项计划购买了首钢基金持有的首锝咨询股权和股权转让价款债权。 2021年9月22日,首钢生物质与其原股东首锝咨询的反向吸收合并相关事项完成,首钢生物质主体存续并承继首锝咨询的全部债权、债务等,首锝咨询主体注销。 上述事项完成后,委托人之一中航基金作为中航首钢绿能REIT基金管理人持有专项计划全部份额,专项计划持有首钢生物质 100%股权,委托人之二暨产权持有单位首钢生物质。 二、评估目的 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中航首钢绿能 REIT存续期间,中航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需将中航首钢绿能 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在中航首钢绿能REIT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此对所涉及的项目公司首钢生物质直接拥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相关资产组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资产组。基础设施项目具体是指首钢生物质持有的位于门头沟潭柘寺镇鲁家滩村的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项目(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北京首钢餐厨垃圾收运处一体化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餐厨项目)、北京首钢鲁家山残渣暂存场项目(以下简称“残渣暂存场项目”)。 (二)评估范围 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资产组构成包括首钢生物质评估基准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本次减值测试前合并报表反映的商誉账面价值合计,纳入评估范围的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0页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0页
(1)固定资产—房屋建(构)筑物 房屋建筑物为各类厂房及其配套非生产用房,包括焚烧厂房、主控厂房、生活服务楼、办公科研楼、地磅房、综合水处理车间等,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成于2011-2023年,至评估基准日均可正常使用;基础设施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权利人为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构筑物主要为护坡、残渣暂存场、道路、烟囱、各种反应池、储罐等,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钢/混凝土等,建成于2014年至2023年之间,均可正常使用。 (2)固定资产—设备类 机器设备主要包括垃圾焚烧炉、锅炉、垃圾抓斗起重机成套设备、直接空冷系统设备、高盐水处理系统、110KV系统调度自动化设备、汽轮机组、烟气成套设备等,分布在电站内,单位价值较大。 运输工具包括叉车、环卫车、输送机、刮板机、轻型普通货车、餐厨垃圾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洒水车等,购置于2014年至2023年之间,均可正常使用,年检合格,能满足日常办公需求。 电子设备为常规的办公设备,如各类电脑、空调、打印机、办公家具等,分布于公司各部门,均正常使用。通用设备的规格种类多,而且某些相同名称的设备,因其规格型号不同,其价格差距较大。 2.无形资产 纳入评估范围的的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和专利,其中土地使用权及专利均未在账面记录,具体无形资产类型及特点如下: (1)土地使用权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1页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1页
纳入评估范围的其他无形资产包括:金山WPSoffice2013、管控一体化信息平台软件系统(垃圾焚烧发电厂生产管理)、广联达信息软件系统、用友系统软件等,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为95.66万元,均为产权持有单位外购获得。 (3)专利 纳入评估范围的未在账面记录的专利为实用新型28项、发明专利1项,均已取得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公允价值调整额及商誉账面值分别为10,690.67万元、6,261.90万元,取自2023年中航首钢绿能REIT合并报表,公允价值调整额及商誉均为首钢生物质股权收购日合并对价分摊形成的,本次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调整额为收购日固定资产资产公允价值增值部分减去收购日至基准日期间固定资产折旧额。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确定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确定的。评估基准日是2023年12月31日。 六、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3页 权属依据和评估取价依据为: (一)经济行为依据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号); 6.《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订);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3.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4页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9.《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1.《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不动产权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专利权证书 5.项目立项及相关批复文件 6.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7.有关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8.其他权属文件。 (五)评估取价依据 1.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 2.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4.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未来年度经营计划、盈利预测等资料; 5.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5页 6.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与首钢生物质签订的《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7.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购电人)与首钢生物质(售电人)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8.中航基金、生态公司、首钢生物质签订之《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9.北京市标杆上网电价文件,《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7]1054号); 10.Wind 信息咨询平台。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后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为基于合同权益产生的资产,且根据相关安排经营期到期后首钢集团或其他指定关联方有权优先无偿受让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故而成本法无法合理衡量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价值,本次未采用成本法评估。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考虑到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作为一个整体经营生产收益,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其未来收益能够合理预计并用货币计量,未来收益对应的风险可以合理量化,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计,故而本次适用收益法评估。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缺乏活跃的公开交易市场,可比交易案例难以获取,因此本次不适用市场法评估。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对基础设施项目相关资产组进行评估。 (二)具体评估方法介绍 本次对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资产组采用收益法评估,收益法是指将委估资产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6页 组的预期未来收益以一定折现率折成现值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1.计算公式 n Ri Pn P= + -L ? i n (1+ r) (1+ r) t=1 上式中: P:基础设施项目相关资产组评估值; Ri:预测期内第i年的预期收益; r:折现率; n:收益预测期; Pn: 明确预测期到期年份产生的现金流量; L:期初营运资金。 2.预期收益的确定 收益口径包括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产生的现金流量(R)和最终处置时产生的现金流量(Pn),其中,资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R=EBIT+折旧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收支+折旧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 明确预测期到期年份产生的现金流量(Pn)为预测期最后一期营运资金。根据相关交易安排以及基金合同,待首钢生物质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签订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届满后,首钢集团或其指定关联方有权按照基础设施项目届时状况优先无偿受让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不包括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其中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因此本次以该项目预测期末预计可收回资产为营运资金,未考虑预测期末土地、房屋、设备等长期资产的可收回价值。 3.期初营运资金的确定 期初营运资金L为评估基准日时点资产组运营必需的营运资金。 4.收益期的确定 资产组合评估中的收益期限通常是指资产组合未来获取收益的年限。为了合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7页 理预测资产组合未来收益,根据资产组合生产经营的特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契约和合同等,可将资产组合的收益期限划分为有限期限和无限期限。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餐厨项目和残渣暂存场项目,根据首钢生物质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运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41年12月31日,其中2011-2013年为项目建设期,餐厨项目和残渣暂存场项目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与生物质项目关联度较强,在生物质能源项目期满后餐厨业务和残渣暂存场项目难以独立开展,因此收益期限按照《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约定期限确认。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将企业的收益期限明确为有限期限,即评估基准日至约定经营期到期日。 5.折现率的确定 确定折现率有多种方法和途径,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税前,则折现率也选取的是税前折现率。一般,企业的税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税后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相等的。用税后折现率对税后现金流进行折现,并采用迭代计算法找出应用于税前现金流能够得出与税后现金流相同结果的税前折现率。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化要求,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业已实施了对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性文件与会计记录以及相关资料的验证审核,按产权持有单位提交的资产清单,对相关资产进行了必要的产权查验、实地察看与核对,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和交易价格的比较,以及财务分析和预测等其他有必要实施的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的详细过程如下: 1.与委托人就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资产组组合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评估工作计划。 2.与委托人就评估所需资料情况达成一致,在委托人能够取得的资料范围内,根据评估工作的具体需求,收集评估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3.对所收集的项目资料进行阅卷,对资产组组合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资产组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编制基础、预测假设、编制逻辑、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性复核。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8页 4.确定评估假设,设计评估模型,进行评估测算,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5.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按内部审核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正。 6.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报告,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最后出具正式报告。 7.工作底稿的整理归档。 九、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4.有限期内持续经营假设:是将资产组组合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定。 即资产组组合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在特许经营有限期内持续经营至2041年。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资产组组合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特许经营期限内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收益法评估假设 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假设企业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企业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并且企业完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19页 全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经营范围保持不变,不考虑将来经营者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管理水平发生重大变化对未来预期收益的影响; 3.假设企业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4.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资产组经营现金流均匀流入流出; 6.假设未来上网电价与评估基准日执行的有效上网电价不发生重大变化; 7.假设未来首钢生物质保持评估基准日时点运营模式、经营能力进行运营,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和追加投资等情况导致的经营能力扩大对未来预期收益的影响; 8.假设首钢生物质垃圾收运价格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含税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173元/吨执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保持评估基准日收益水平; 9.假设首钢生物质项目经营期限按照签订的《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约定为 30年,即2011年1月1日起至2041年12月31日,其中2011-2013年为项目建设期,运营到期后不再续期; 10.假设首钢生物质享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其经营期限内延续;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首钢生物质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假设在经营期限内该免征政策能够持续; 12.首钢生物质从事发电业务所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核发,有效期自2015年4月13日至2035年4月12日止。从事发电业务与垃圾处理业务所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19日止。假设首钢生物质在经营期限内《电力业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能够正常续期; 13.2021年 4月中航基金、生态公司与首钢生物质签订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在运营管理机构首钢生态任期内,其运营管理成本包括基础运营管理成本和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1页 议终止时点即2041年12月31日止;由于运营服务协议续期具有不确定性,未考虑运营服务协议续期以及2041年12月31日以后签订生效的销售或者服务合同对评估值的影响。 (六)首钢生物质以划拨形式取得公共设施用地三宗,土地面积331,689.77平方米,在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首钢生物质继续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在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和存续期间不发生转移,同时首钢生物质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签订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到期后,首钢集团或其指定单位有权按照项目届时状况优先无偿受让项目(包括项目公司股权、项目资产)。本次评估假设未来年度首钢生物质继续以划拨形式利用土地生产经营,土地权属在经营期限内不发生转移。 (七)根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对于已按规定核准(备案)、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同时经审核纳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同时根据《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且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14年1月并网发电,根据上述文件结合该项目的实际运营状况,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预计将于2029年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额度。但是考虑到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签订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中“恢复约定经济地位”条款,即指项目公司初期投资增加、收入减少或成本增加的幅度较大,或者项目公司的初期投资减少、收入增加或成本减少幅度较大时,为保持项目公司原约定的经济地位,垃圾处理服务费价格可以做相应的调整。 综上,本次评估未考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及《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文件导致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央财政补贴额度减少事宜的影响,假设届时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保持评估基准日收益水平。 (八)根据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签订的《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暂定为173元/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将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2页 根据竣工决算结果与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审定概算的差额,按照“恢复约定经济地位”的原则对垃圾处理服务费价格进行调整并核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考虑到实际核定价格与协议签订的暂定价可能存在差异,故而未按照协议签订的暂定价对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而是根据财政预算情况进行预拨款,待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核定以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将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多退少补。 根据协议约定,评估基准日时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完成竣工决算,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价格核定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时间,短期内垃圾服务费单价难以核定。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按照合同签订的暂定含税价173元/吨确定预测年度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如经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最终确定的评估基准日的垃圾处理单价与本次评估采用的单价差异较大,应相应调整评估价值。以上事项特此提醒报告使用人关注。 (九)根据首钢生物质与北京市管委正式签订《垃圾处理服务协议》,设计处理能力为3000吨/日,设计年处理量100万吨,2021-2023年三年平均实际进厂处理量约114万吨,基本已达最大产能。基于首钢生物质对未来市场情况的谨慎考虑,本次评估对垃圾处理量由110万吨/年调整为107万吨/年。 (十)中国人民银行于本次评估基准日时点 2023年 12月 31日公布的 5年期LPR为 4.20%。截至评估报告日,中国人民银行于 2024年 3月 20日公布 5年期LPR为3.95%。本次折现率测算中债务成本采用评估基准日时点5年期LPR为4.20%。 十二、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 中航首钢绿能REIT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23页 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六)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评估基准日 2023年 12月 3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止。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论作为价值的参考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2024年3月20日。 (本页以下无内容)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