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30114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3月29日 17:41:44 中财网
原标题:隆华新材: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隆华新材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高材)、隆华(上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上海)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利用资金,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隆华高材、隆华上海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自有资金拟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购买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三)投资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四)投资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在额度范围内,授权管理层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现金管理发行主体、明确现金管理金额、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与拟提供现金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规范运作指引》、《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现金管理产品会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存在不可预期性;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3月 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经核查认为:隆华新材及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东吴证券隆华新材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尹鹏 祁俊伟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3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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