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REIT (508021):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审计报告
原标题:临港REIT :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审计报告 §11 年度财务报告 11.1资产负债表 11.1.1 合并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3年 12月 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报告截止日 2023年 12月 31日,基金份额净值 4.2381元,基金份额总额200,000,000份 (2022年 12月 31日:基金份额净值 4.1813元,基金份额总额200,000,000份)。 11.1.2 个别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3年 12月 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11.2 利润表 11.2.1 合并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11.2.2 个别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11.3 现金流量表 11.3.1 合并现金流量表 会计主体: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11.3.2 个别现金流量表 会计主体: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11.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1.4.1 合并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11.5 报表附注 11.5.1 基金基本情况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978号《关于准予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君资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为 43年。根据《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市场情况及发售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4.120元/份。本基金自 2022年 9月 19日至 2022年 9月 20日止期间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和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三种方式进行发售,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824,000,000.00元,业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会师报字(2022)第 9623号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年 9月 22日正式生效,基金份额总额为200,000,000.00份,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基金财产所有,不折算为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君资管,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机构为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71核准,本基金88,136,540.00份基金份额(不含有锁定安排份额)于 2023年 10月 13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转托管至上交所(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以优质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从而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将优先投资于以临港集团或其关联方拥有或推荐的优质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的其余基金资产应当依法投资于利率债、AAA 级信用债及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本基金初始设立时的 100%基金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原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调整。因所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调整。 本基金不设立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所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基本信息为:(1)上海临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临樟”或“项目公司”)持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正琅路 19 号”的临港奉贤智造园一期项目;(2)上海临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临平”或“项目公司”)持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 1566 号”的临港奉贤智造园三期项目。 上海临樟及上海临平分别是由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奉贤”) 及上海临港华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华平”)于 2020年 10月 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临樟和上海临平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为: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物清洁服务、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基础设施基金的原始权益人为临港奉贤和临港华平。 上海国君资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上证 REITs(审)[2022]5 号关于对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及国君资管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于 2023年 9月 26日设立国君资管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临港 ABS”),本基金出资人民币 824,000,000.00元认购其全部份额。临港 ABS的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君资管。根据上海国君资管(代表临港 ABS)与各项目公司原股东分别就各项目公司 100%股权转让事宜签订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临港 ABS分别自临港奉贤及临港华平取得上海临樟和上海临平 100%股权,股权转让对价合计为人民币 609,313,038.92元。根据上海国君资管(代表临港 ABS)分别与各项目公司签订的《股东借款协议》,临港 ABS向上海临樟和上海临平提供借款合计人民币 213,772,631.57 元,借款期限均为自 2022 年 9 月 26 日起满 43 年(不含)止。 本基金及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年 3月27日批准报出。 11.5.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 2006年 2月 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模板第 3号<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 11.5.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11.5.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集团 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集团2023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个别财务状况以及 2023年度的合并及个别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11.5.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1.5.4.1 会计年度 本会计年度为公历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11.5.4.2 记账本位币 本集团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11.5.4.3 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集团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11.5.4.4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包括本基金及全部子公司。 从取得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本集团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基金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基金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集团内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 如果以本集团为会计主体与以本基金或子公司为会计主体对同一交易的认定不同时,从本集团的角度对该交易予以调整。 11.5.4.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库存现金、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及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11.5.4.6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当本集团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a) 金融资产 (i) 分类和计量 本集团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 2023年 12月 31日,本集团未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集团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债务工具 本集团持有的债务工具是指从发行方角度分析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的工具。 以摊余成本计量: 本集团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集团对于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ii) 减值 本集团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本集团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和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款项,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应收租赁款,本集团亦选择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应收账款外,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集团按照未来 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集团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集团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集团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认定为处于第一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未来 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集团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集团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本集团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集团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本集团将计提或转回的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iii) 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集团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集团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b) 金融负债 本集团将不能无条件地避免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确认为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本集团的金融负债主要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应付款项及其他应付款等。该类金融负债按其公允价值扣除交易费用后的金额进行初始计量,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本集团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c)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一方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11.5.4.7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为本基金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子公司为本基金能够对其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对子公司的投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成本法确定的金额列示,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后进行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对于以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初始投资成本。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当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11.5.4.8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以出租为目的的建筑物,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年限平均法对其计提折旧。投资性房地产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如下: 预计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及相关土 地使用权 38.67-42.67年 5% 2.34%-2.59%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11.5.4.9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为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预计受益期间分期平均摊销,并以实际支出减去累计摊销后的净额列示。 11.5.4.10长期资产减值 投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11.5.4.11 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商誉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对与子公司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本集团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本集团内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 ? 本集团内该纳税主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11.5.4.12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本基金发行的份额作为可回售工具具备以下特征:(1) 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基金净资产的权利,这里所指基金净资产是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基金份额对基金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这里所指按比例份额是清算时将基金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单位数量;(2) 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即本基金份额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基金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3) 该工具所属的类别中(该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4) 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基金份额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5) 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本基金的任何影响)。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1) 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基金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己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基金或合同的任何影响);(2) 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上述工具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本基金将实收基金分类为权益工具,列报于所有者权益。 11.5.4.13 收入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提供租赁服务和其他园区管理服务 本集团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的收入确认参见附注 11.5.4.15。本集团对外其他提供园区管理服务包括电力扩容服务,在提供电力扩容服务的期间内按向承租人收取的服务费全额确认收入。 对于本集团已经取得无条件收款权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账款,其余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并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如果本集团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超过已完成的劳务,则将超过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本集团对于同一合同项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本集团为提供园区管理服务而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并在确认收入时,按照已完成劳务的进度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本集团将为获取园区管理服务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对于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合同取得成本,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取得成本,本集团按照相关合同项下与确认园区管理服务收入相同的基础摊销计入损益。如果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因提供该劳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本集团对超出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1.5.4.14 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确认。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11.5.4.15 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本集团作为出租人 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其他的租赁为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 本集团经营租出自有的房屋建筑物时,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确认。本集团将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可变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租金收入。 对于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符合条件的租金减免,本集团选择采用简化方法,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金,在减免期间将减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采用简化方法外,当租赁发生变更时,本集团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并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作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11.5.4.16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本基金应当将不低于合并后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 1 次;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基金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 11.5.4.17 分部报告 本集团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 经营分部是指本集团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本集团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本集团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可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集团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11.5.4.18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历史经验和其他因素,包括对未来事项的合理预期,对所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判断进行持续的评价。下列重要会计估计及关键假设存在会导致下一会计年度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出现重大调整的重要风险: (a) 商誉减值准备的会计估计 本集团每年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其计算需要采用会计估计(附注 11.5.4.10)。本集团的商誉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并按照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b) 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本集团持有的项目公司在上海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部分交易和事项的最终的税务处理存在不确定性。在计提所得税费用时,本集团需要作出重大判断。如果这些税务事项的最终认定结果与最初入账的金额存在差异,该差异将对作出上述最终认定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的金额产生影响。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本集团以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来期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集团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将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本集团在确定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时间和金额时,需要运用估计和判断。如果实际情况与估计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对递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c) 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 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以过去性质及功能相似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实际可使用年限为基础,按照历史经验进行估计。如果该些投资性房地产的可使用年限缩短,本集团将提高折旧率、淘汰闲置或技术性陈旧的该些投资性房地产。为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本集团会按期复核市场情况变动、预期的实际耗损及资产保养。资产的可使用年限估计是根据本集团对相同用途的相类似资产的经验作出。倘若投资性房地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及或预计净残值跟先前的估计不同,则相应对折旧进行调整。本集团将会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情况变动对可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作出复核。 11.5.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11.5.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集团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11.5.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集团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11.5.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集团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11.5.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及临港ABS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本集团内上海临平及上海临樟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征收率 税基 企业所得税 25%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不动产租赁服务:9% 应纳税增值额(应纳税额按应纳税 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算) 房产税 房屋原值的 70% 1.2% 土地使用税 1.5元/平方米 土地使用面积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2% 11.5.7 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11.5.7.1 货币资金 11.5.7.1.1货币资金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11.5.7.1.2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11.5.7.2应收账款 11.5.7.2.1按账龄披露应收账款 单位:人民币元
11.5.7.2.2按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