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沪国资委重[2004]605号】文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
同意设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5]880号】
批准,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 第二条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沪国资委重[2004]605号】文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
同意设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5]880号】
批准,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
会、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大盛
资产有限公司和China Merchants
International Terminals
(Shanghai) Limited(招商局国际码
头(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共同发起
设立,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
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执照注册号为企股沪总字
第038738号(市局)。 | 会、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大盛
资产有限公司和China Merchants
International Terminals
(Shanghai) Limited(招商局国际码
头(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共同发起
设立,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
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执照注册号为企股沪总字
第038738号(市局)。 |
第三条 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80号】
《关于核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暨换股吸
收合并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的
通知》核准于2006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80
号】《关于核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暨换
股吸收合并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
司的通知》核准于2006年10月26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十五条 (一)经依法登记,公
司经营范围是:国内外货物(含集装箱)
装卸(含过驳)、储存、中转和水陆运
输;集装箱拆拼箱、清洗、修理、制造
和租赁;国际航运、仓储、保管、加工、
配送及物流信息管理;为国际旅客提供
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船舶引
水、拖带,船务代理,货运代理;为船
舶提供燃物料、生活品供应等船舶港口
服务;港口设施租赁;港口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和经营;
港口起重设备、搬运机械、机电设备及
配件的批发及进出口(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许可证经营)。
(二)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
变更和扩大经营范围。 | 第十五条 (一)经依法登记,公
司经营范围是:国内外货物(含集装箱)
装卸(含过驳)、储存、中转和水陆运
输;集装箱拆拼箱、清洗、修理、制造
和租赁;国际航运、仓储、保管、加工、
配送及物流信息管理;为国际旅客提供
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船舶引
水、拖带,船务代理,货运代理;为船
舶提供燃物料、生活品供应等船舶港口
服务;港口设施租赁;港口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和经营;
港口起重设备、搬运机械、机电设备及
配件的批发及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二)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
变更和扩大经营范围。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之日后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之日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
后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超过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确定的标准以
上的对外投资及和对外投资的变更(含
委托贷款,合营的股权投资,及合伙、
联合体及其他类似安排等),资产租入
或租出,收购、兼并,债权、债务重组,
借款及具有借款性质的负债,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以及重大业务计
划、投资计划、预算或营运计划的批准
或对该等计划的实质性修正等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超过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二条第(四)款确定的标准以
上的资产抵押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超过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二条第(五)款确定的标准以
上的现金或证券类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超过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确定的标准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超过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确定的标准以
上的对外投资及和对外投资的变更(含
合营的股权投资,及合伙、联合体及其
他类似安排等),资产租入或租出,收
购、兼并,债权、债务重组,借款及具
有借款性质的负债,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以及重大业务计划、投资
计划、预算或营运计划的批准或对该等
计划的实质性修正等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超过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二条第(四)款确定的标准以
上的资产抵押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超过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二条第(五)款确定的标准以
上的现金或证券类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超过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确定的标准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和副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和副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如
下原则、程序及权限审议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除董事
会授权总裁审批权限外,均由董事会审
批;一次性投资运用资金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同一或相关投资项目累计运用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如
下原则、程序及权限审议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
资助等事项:
(一)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除董事
会授权总裁审批权限外,均由董事会审
批;一次性投资运用资金或在连续 12 |
资金达到以下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公司购买、出售资产,除董事
会授权总裁审批权限外,均由董事会审
议;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同
一或相关资产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超过30%的则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
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
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四)公司资产抵押事项可参照上款
关于对外担保的标准和程序审查和决
策;
(五)公司的现金或证券类委托理财
事项,除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权限外, | 个月内同一或相关投资项目累计运用
资金达到以下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公司购买、出售资产,除董事
会授权总裁审批权限外,均由董事会审
议;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同
一或相关资产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超过30%的则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含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等),均由董事会审议;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三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
均由董事会审批;在连续12个月内的
委托理财发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除董事
会授权总裁审批权限外,均由董事会审
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其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事项见
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
裁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容在本章程确
定的原则下由《总裁工作细则》规定。
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还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
反担保。
(四)公司资产抵押、质押事项可参
照上款关于对外担保的标准和程序审
查和决策。
(五)公司的现金或证券类委托理财
事项,除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权限外,
均由董事会审批;在连续12个月内的
委托理财发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除董事
会授权总裁审批权限外,均由董事会审
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
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均由董事
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
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3)最近 12个月内财务资助
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财务资助对象为 |
|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
本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
对外捐赠事项可参照对外投资的标准
和程序审查和决策。
(九)其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事项见
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
裁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容在本章程确
定的原则下由《总裁工作细则》规定。
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还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董
事享有1票表决权。
有关下列一项或多项事项的董事
会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 2/3以上表决
赞成方可通过:
(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任何重大业务的中止或终止;
(三)全部或部分股票在任何证券交
易所上市,发行任何股份或发行其他证
券;
(四)授予任何选择权或权利认购或
将其他票据转换成相关股份;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
董事享有1票表决权。
有关下列一项或多项事项的董事
会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 2/3以上表决
赞成方可通过:
(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任何重大业务的中止或终止;
(三)全部或部分股票在任何证券交
易所上市,发行任何股份或发行其他证
券;
(四)授予任何选择权或权利认购或
将其他票据转换成相关股份; |
(五)支付现金、分派股票或其他法
律允许的分配形式的作出;
(六)更改公司的名称;
(七)决定任何低于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所确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任何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2%以上、30%以下的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
(九)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以上、低于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
条第(一)款所确定标准的对外投资及
和对外投资的变更(含委托贷款,合营
的股权投资,及合伙、联合体及其他类
似安排等),资产租入或租出,收购、
兼并,债权、债务重组,借款及具有借
款性质的负债,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以及重大业务计划、投资计划、
预算或营运计划的批准或对该等计划
的实质性修正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低于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二条第(四)款所确定标准的资产抵
押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2%以上、低于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二条第(五)款所确定标准的现金或证
券类委托理财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2%以上、低于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二条第(六)款所确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事项;
(十三)任何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实
体之间非正常业务交易或非按公平及
正常交易条件进行的重大交易;
(十四)公司重大战略合作项目及类
似安排;
(十五)任命或解聘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或对其聘用条件的任何重大 | (五)支付现金、分派股票或其他法
律允许的分配形式的作出;
(六)更改公司的名称;
(七)决定任何低于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所确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任何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2%以上、30%以下的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
(九)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以上、低于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
条第(一)款所确定标准的对外投资及
和对外投资的变更(含合营的股权投
资,及合伙、联合体及其他类似安排
等),资产租入或租出,收购、兼并,
债权、债务重组,借款及具有借款性质
的负债,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以及重大业务计划、投资计划、预
算或营运计划的批准或对该等计划的
实质性修正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低于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二条第(四)款所确定标准的资产抵
押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2%以上、低于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二条第(五)款所确定标准的现金或证
券类委托理财事项;
(十二)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事项;决定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低于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所确
定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
务资助事项除外);
(十三)任何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实
体之间非正常业务交易或非按公平及
正常交易条件进行的重大交易;
(十四)公司重大战略合作项目及类 |
变更;
(十六)对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金融
证券的赎回、购买及收购;
(十七)通过审计报告;
(十八)任何分红或利润分配计划或
职工福利计划的采用或对其作重大修改。
在决定相关事项是否属于上述各
款所列事项时,应将一系列相关交易视
作一个单项交易,并将所有相关交易涉
及的金额汇总计算。
董事会作出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 似安排;
(十五)任命或解聘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或对其聘用条件的任何重大
变更;
(十六)对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金融
证券的赎回、购买及收购;
(十七)通过审计报告;
(十八)任何分红或利润分配计划或
职工福利计划的采用或对其作重大修改。
在决定相关事项是否属于上述各
款所列事项时,应将一系列相关交易视
作一个单项交易,并将所有相关交易涉
及的金额汇总计算。
董事会作出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作
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
(一)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一名。其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其他影响公
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为专业会计
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
人)。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及评估外部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作
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
(一)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一名。其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其他影响公
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为会计专业人士
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
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核公司
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
的内部控制;及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预算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一名。其主要职责是研究
预算编制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审查年
度预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检
查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结果
发表意见;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
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
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
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董事
应当回避对其个人进行的评价或者报
酬讨论。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
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
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
意见并作说明。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
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上
的配合。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
负责人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 |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
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
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核公司的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
控制;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预算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一名。其主要职责是研究
预算编制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审查年
度预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检
查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结果
发表意见;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提名或
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
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及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董事应当回避对其个人进行的评价
或者报酬讨论。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
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承担。 |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
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
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
意见并作说明。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
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上
的配合。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
负责人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承担。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
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
划、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奖
惩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章;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决定任何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七)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2%的对外投资及对外投资的变
更(含委托贷款,合营的股权投资,及
合伙、联合体及其他类似安排等),资
产租入或租出,收购、兼并,债权、债
务重组,借款及具有借款性质的负债,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以及重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
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
划、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奖
惩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章;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决定任何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七)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2%的对外投资及对外投资的变
更(含合营的股权投资,及合伙、联合
体及其他类似安排等),资产租入或租
出,收购、兼并,债权、债务重组,借
款及具有借款性质的负债,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以及重大业务计 |
大业务计划、投资计划、预算或营运计
划的批准或对该等计划的实质性修正
等事项;
(八)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2%的现金或证券类委托理财事
项;
(九)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2%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副财务总监、总法
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二)拟定公司职工的福利计划,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
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划、投资计划、预算或营运计划的批准
或对该等计划的实质性修正等事项;
(八)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2%的现金或证券类委托理财事
项;
(九)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0.5%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外);
(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副财务总监、总法
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二)拟定公司职工的福利计划,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
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