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更新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股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和股东大会召
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和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要
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 如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兼任的公司不得超过4家,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如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兼任的公司不得超过三家(含本
公司),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其
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二)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
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
(三)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除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公开声明。
(四)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
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
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三)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四)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
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
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
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
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
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
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
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
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
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
和行使上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
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
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
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
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
下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1) 提名 、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4) 重大关联交易;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的事项;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
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
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
(6)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
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
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
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
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
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
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以
下专门委员会:
(一) 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稽
查工作,对公司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
重大奖励方案等提出评价意见,对董事会
负责。
(三)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
负责。
(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董事、经理人员考
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并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以下专门委员会:
(一)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
要职责: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3、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
4、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6、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主
要职责: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
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研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
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水平,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
行义务,维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
进行,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鲁恒升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
权力,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经营、管理
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
监事会或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提名的侯选人中选
举产生或更换。董事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每
一股份在选举每一董事时有一票表决权。
获选董事按拟定的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
高者确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方式,是指(1)公
司股东拥有的每一份股份,等于拟选出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
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乘以拟选出的董事之积。(2)股
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
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3)
获选董事按提名的人数依次以得票高者确
定。因获选的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所要求
的人数时,公司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名并在
下一次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
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董事超过公司拟选
出的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的投票选
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
事会或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3%以上股东提名侯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需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每一股份在选举每一董
事时有一票表决权。获选董事按拟定的
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方式,是指(1)
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份股份,等于拟选
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
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拟选出的董事之
积。(2)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表决票
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
有的总票数。(3)获选董事按提名的人
数依次以得票高者确定。因获选的董事
达不到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名并在下一次股东大
会上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因票数相同
使得获选的董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
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票数相
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的投票选举,直
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
第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第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非独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二十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公司章程中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如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
任的公司不得超过4家,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二十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公司章程中要求的独立
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
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l%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
(六)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三)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除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公开声明。
(四)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
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三)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
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
务。 |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四)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
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拟辞职独立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
六十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完成补选。 |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
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
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重大关联交易;
(3)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
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
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如果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
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
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
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
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
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对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
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
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对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
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
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
承担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以下专门委
员会:
(一) 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职
责: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职
责: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建议;
2、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主要职责研究董事、经理人员考核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以下专门
委员会:
(一) 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
要职责: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3、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
4、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6、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主
要职责: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
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研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
第五十三条 各委员会组成和工作程
序:
(一)战略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
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会
议形成决议后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核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其中须有一名
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委员会召集人。
委员会接受董事会委托,并对董事会
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并通过董 | 第五十三条 各委员会组成和工作
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由 3-5名董事组
成,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并通过董
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后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由 3-5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其中须
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会召集人。
委员会接受董事会委托,并对董事
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并通 |
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后实施。
(三)提名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选举独立董
事为召集人。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名建议提交董事会。
(四)考核与薪酬委员会由3-5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为召集人。
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考核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并通过董
事会决议后实施。 | 过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后实施。
(三)提名委员会由 3-5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提名建议提交董事会。
(四)考核与薪酬委员会由 3-5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考核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并通
过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华鲁恒升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华鲁恒升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
|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
占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
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
占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
称、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
士。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
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
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
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
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如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兼任的公司不得超过4家,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独
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
境内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上市后,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
见。
第十三条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
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
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
况进行说明。 | 第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
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
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
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
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
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
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
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董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务。 |
|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从上市公司协会
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方式 |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
|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联自然人达成超过30 万元的交易或与关
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应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条除第
(六)项职权外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
|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
条(一)至(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
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
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
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
|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
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公 | |
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重大关联交易;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
(六)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
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
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
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
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
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 |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
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
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 |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
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
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
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
|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
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六章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
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年。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
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
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
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
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 |
|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
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
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
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
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
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
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原《独立
董事制度》(2007年 10月版本)同时废
止。 |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