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300481):华金证券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3月29日 22:26:52 中财网
原标题:濮阳惠成:华金证券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濮阳惠成
保荐代表人姓名:习舒卿联系电话:021-20377119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琪联系电话:021-2037711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是,基于对行业现状的调研及出于对 募集资金投资使用的谨慎性考虑,为 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 司决定暂缓实施2020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具体 内容详见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文件。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建设情况、投资进度及市场环 境,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延期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的日期,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相关 公告文件。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1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募集资金使用、股份回购及控股股 东、实控人减持的专项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公司2023年净利润 出现下滑,原因是主要 原材料价格下降导致 公司产品价格下调,经 营毛利下降所致。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公 司业绩波动情况,提 请公司采取应对措 施,并持续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 承诺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1.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25%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不适用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3.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4.控股股东奥成化工(现更名为曲水奥城实业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中锋、杨瑞娜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5.控股股东奥成化工(现更名为曲水奥城实业有 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王中锋、杨瑞娜夫妇承诺:1)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 切实履行对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 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 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不适用
6.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 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次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 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不适用
7.公司承诺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披 露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不适用
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 及任何其它形式的财务资助。  
8.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 股份限售及锁定期满后减持的相关承诺。不适用
9.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 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3年3月,因原保荐代表人王旭东工作调 整,无法继续履行对濮阳惠成的持续督导工 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金证 券现委派保荐代表人许镇亚接替王旭东继续 履行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8月,因原保荐 代表人许镇亚工作调整,无法继续履行对濮阳 惠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 有序进行,华金证券现委派保荐代表人贾琪接 替许镇亚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9 月,因原保荐代表人许寅工作调整,无法继续 履行对濮阳惠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 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金证券现委派保荐代 表人习舒卿接替许寅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本报告期内: 1、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1月18日出 具的《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3
 号)。该文件指出公司一是债券承销尽职调查 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 担保情况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个别债券项目 关于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货币资 金、应收账款等项目的核查不够独立、审慎。 二是债券发行核查方面,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 健全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部分债券项目对发 行环节认购相关事项的核查不够充分。上述行 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 监会第113号令)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80号令)第六条 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 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上海监管局 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 内部管理,提高执业质量。 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于2023年3月17日出 具的《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 号)。该文件指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保荐 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履行相关职责,未能就发 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及我司与相关责任人员所出具相关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慎发表意见。上述行 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 监会令第187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7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公司在收 到警示函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勤勉、忠实履 行工作职责,提高执业质量。 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证券交易 所监管执行部于2023年3月20日出具的《关 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 [2023]3号)。该文件指出公司作为郑州凯雪 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雪冷链”) 的保荐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作为郑州凯雪冷链 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凯雪冷链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对凯 雪冷链项目进行尽调时,未能就发行人会计管 理控制进行充分核查,未能就发行人财务管理 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审慎发表 意见,并进一步调查发现发行人因内部控制有 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二是执行核查程序时, 未能就凯雪冷链涉及保理业务的真实及完整 性实施充分核查程序,未能有效执行尽职调 查。华金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 十六条规定。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华金证券及相关责任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 引以为戒,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核查程序,提高执业质量。 4、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 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的《关于对华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该文件指出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原负责人荆玉、 包头文化路证券营业部原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吴卫国在任职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 构兼职且持有股份的行为。公司在日常管理和 离任审计中,未发现上述人员兼职且持有股份 行为并向内蒙古证监局报告,反映出公司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上述行为 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 14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 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将加强合规内控管理, 切实履行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习舒卿 贾琪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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