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300481):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时间:2024年03月29日 22:26:53 中财网
原标题:濮阳惠成: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如下:

原制度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原制度修订后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 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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