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复合(873576):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73576 证券简称:天力复合 公告编号:2024-027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内部制度要求,公司拟修订《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相关事项已由审计委员会 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公司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内控制度和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性,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维护公司经营管理和经济秩序,为公司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二)编制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以重要性、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为基础,确定审计重点和先后次序,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预算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关联交易,公司经营、投资以及筹资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三重一大”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负责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招投标项目的监标工作; (八)监督、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配合公司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十)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三)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审计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收支(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决算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含相关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公司内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配合并就审计涉及的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五)有权要求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会计主管及会计人员对审计要求提供的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承诺; (六)有权参与相关制度的制定,就审计所发现的内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 (七)有权对违反财经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审计处理意见,有权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审计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审计有关资料的,经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必要时经批准后,有权采取封存账册或其他与审计有关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直接责任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据的人员,有权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公司制度流程、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可以提出奖励建议; (十二)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制定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临时安排审计工作,针对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编制内部审计通知单,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工作原则上由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可自行审计,也可组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人员交叉审计、联合审计。基建工程决算原则上由内部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提前3天向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电话通知后直接进行审计; (四)审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审计的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根据审计范围和实施计划开展的审计工作,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审计人员进入审计程序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编写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七)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八)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及查证,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作出必要的修改。如反馈意见无参考价值或经查证不属实的,则不予考虑; (九)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审计结果确认并在《内部审计意见反馈表》签字盖章; (十)审计工作完成后,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资料应当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记录、工作底稿及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收到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对照整改报告对整改情况开展跟踪审计。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主要由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如认为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一)整改条件不充分,现阶段无法整改的; (二)整改时间需要延期或调整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 第十六条 后续审计中发现整改措施不当、整改不充分或未按照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责令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内部审计部门将持续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审计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经内部审计部门核实后,报公司主管领导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编制跟踪审计报告并提交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及内控制度穿行测试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对外投资、购销业务(含劳务)、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是否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三)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和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主管领导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及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3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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