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600962):国投中鲁在融实国际财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时间:2024年03月30日 01:34:05 中财网
原标题:国投中鲁:国投中鲁在融实国际财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融实国
际财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应对、及时控制化解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融实国际财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实财资)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
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为财务总监,处置预案
具体实施部门为财务部。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密
切关注融实财资经营情况,动态开展风险评估和识别,一旦
出现风险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负责公司在融实财资办理金融业务中风险防范和处置
工作的组织及督导。

(二)财务部工作职责
1.形成并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报请审议。

3.跟踪融实财资经营情况,从成员单位、监管部门及公
开信息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加强风险监测,对相关风险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在与融实财资开展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财务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融实
财资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若发现融实财资经营状况异常、
风险加剧,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 公司与融实财资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融实财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
应急处置程序:
(一)融实财资出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2.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3.重大资产损失;
4.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
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6.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融实财资出现违反《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1.违规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
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
2.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
处置资产;
3.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
4.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
5.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
6.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
7.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三)融实财资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融实财资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融实财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
偿还;
(六)融实财资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融实财资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
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交易期间,融实财资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中
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九条 出现上述情形后,公司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敦促融实财资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调查发生风险的原因。同
时,根据风险起因和分线状况,落实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各
项处置风险责任和措施,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
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2.措施的组织实施;
3.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融实财资充分沟通,
敦促融实财资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
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处置投资、收回拆
放同业资金等,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本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
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
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融实财资的监督,
要求融实财资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融实
财资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业务比例。

第十三条 针对融实财资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要组织财务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
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如本预案与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
突,则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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