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锦江航运(60108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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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3月30日 01:53:2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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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锦江航运: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 国泰君安 | 上市公司简称 | 锦江航运 |
保荐代表人 | 袁碧、李懿 | 证券代码 | 601083.SH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1号),上海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江航运”或“公司”)获准向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4,12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2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8,385.8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049.4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 0612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锦江航运本次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23年 12月 5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锦江航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
锦江航运进行持续督导。现根据
锦江航运 2023年度公司经营、治理等情况出具本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
自
锦江航运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日至本次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
锦江航运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 事项 | 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管理人员的
日常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状
况,对公司 2023年度报告进行事前
审阅,核查了公司三会运作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情况、
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
并于 2024年 3月 25日进行现场检
查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相关资
料、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核
查确认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无违
背承诺的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各项承诺在正常履行中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规范等 | 保荐代表人核查了本次持续督导期
间内公司履行《公司章程》、董事
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
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
注和核查,并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
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有效执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 公司已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
序号 | 事项 | 督导情况 |
|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 的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的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的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该等
情况 |
13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该等
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需就
公共媒体传闻予以澄清的相关事项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该等
事项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
要求 |
序号 | 事项 | 督导情况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
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
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
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需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 2023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锦江航运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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