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603727):容诚专字[2024]230Z0375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时间:2024年03月30日 02:18:29 中财网
原标题:博迈科:容诚专字[2024]230Z0375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4]230Z0375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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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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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
外经贸大厦15层/922-926 (100037)
TEL:010-66001391FAX:010-66001392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容诚专字[2024]230Z0375号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博迈科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博迈科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博迈科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博迈科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博迈科《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博迈科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此页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4]230Z0375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郁向军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郑鹏飞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玉琪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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