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603727):容诚专字[2024]230Z0375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4]230Z0375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码 1 1-2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 3-5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 外经贸大厦15层/922-926 (100037) TEL:010-66001391FAX:010-66001392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mail:[email protected]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容诚专字[2024]230Z0375号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博迈科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博迈科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博迈科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博迈科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博迈科《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博迈科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此页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4]230Z0375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郁向军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郑鹏飞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玉琪 2024年3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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