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300303):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时间:2024年03月30日 04:59:34 中财网
原标题:聚飞光电: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065号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鉴证报告 1-2

二、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 1-7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三、 事务所 执业资质证明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065号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
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
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
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
反映了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4年 3月 29日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本公司 2019年 8月 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2019年 8月 21日召开的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年 3月 4日签发的《关
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2号),公司获准发行 7,046,881张
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共计募集资金 704,688,100.00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律师费、资信评级费、审计费、债券发
行登记等费用 10,201,769.21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94,486,330.7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亚太(集团)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亚
会 A验字(2020)0015号)。


(二) 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
营需要,2020年5月8日,本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惠州聚飞”)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并连同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
别与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
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2023年6月2日,公司、惠州聚飞和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芜湖聚飞”)作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公司和芜湖聚飞分别设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与惠州聚飞作为同一
方,与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规定:(1)国金证券作为
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惠州聚飞、
芜湖聚飞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
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2)
公司、芜湖聚飞及惠州聚飞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
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3)
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日前)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4)
公司、惠州聚飞或芜湖聚飞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专
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5)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芜湖聚飞、惠州聚飞有
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帐号初始存放金额余额
2009463372000185106,695,730.797,853,323.64
15000103461196157,790,600.003,453,278.63
676062888230,000,000.00158,080.28
8110301011900526692200,000,000.0035,804.44
15871860130057 1,753,965.08
756277121090 848,880.23
41026400040065080 55,181.51
755964381810701 6,748.53
 694,486,330.7914,165,262.34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 1《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4月 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惠州 LED产品扩产项目延期并部分变更实施地
点的议案》。“惠州 LED产品扩产项目”部分实施主体由全资
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
限公司及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实施地点相应地由
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鹿颈路 6号变更为深圳市
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号及中国(安徽)自
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北路 71号。除此变更外,原项目
效益分析等其他内容不变。惠州 LED产品扩产项目部分变更实
施地点主要是因为深圳的资源丰富,各项配套齐全,还可以利
用现有的厂房设施,降低投资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安徽
芜湖的地理位置可以更好地服务华东片区的客户,降低投资成
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变更前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 投资(万 元)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惠州聚飞惠州市惠澳大道 惠南高新科技产 业园鹿颈路 6号53,669.57聚飞光电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 4 社区鹅岭工业区 号
   芜湖聚飞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 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北路 71号
   惠州聚飞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 产业园鹿颈路 6号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该项募集资金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
情况。


(四)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 2023年度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 2023年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 2023年度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七)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获取
较好的投资回报,于 2022年 4月 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建设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由公司全资子
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
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止,本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明细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委托方受托方产品名称关联 关系金额(元)起始日期
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28 2 平安财富 天成长 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 产品80,238,169.822021/4/14
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大额银行存单30,000,000.002021/2/22
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贵竹增利单月自动续期对公款50,000,000.002021/11/22
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深圳后海支行安盈象固收稳健季开 7号20,000,000.002021/7/7
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深圳后海支行中信证券信信向荣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0,000,000.002021/7/27
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深圳后海支行中信证券信信向荣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2,000,000.002022/6/28
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渤海银行T+1机构公募固收2号理财产品20,000,000.002023/6/19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财富-28天成长2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 产品14,000,000.002023/2/8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 滨路支行中银理财-(14天)最短持有期纯债理财产品A27,000,000.002023/6/9
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平湖支行农银理财“农银安心·灵动”120天20,000,000.002023/8/16
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华润信托·卓实远见 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16]期30,000,000.002023/6/19
合计 443,238,169.82   
注:公司购买的民生银行大额存单为可转让大额存单。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 2023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 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于 2024年 3月 29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附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
单位: 人民币元

694,486,330.79本年度投入募 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 集资金总额       
         
         
是否已 变更项 目(含部 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 额(1)本年度投入 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 入金额(2)截至期末投资 进度(%) (3)=(2)/(1)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 期本年度实现的 效益是否达 到预计 效益
         
546,897,500.00536,695,730.7915,056,280.47212,701,773.1439.632026年 4 月 30日12,564,145.49不适用
157,790,600.00157,790,600.0028,494,550.6766,912,240.5042.412024年 10 月 31日不适用不适用
 704,688,100.00694,486,330.7943,550,831.14279,614,013.64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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