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000715):《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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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3月30日 05:38:2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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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兴商业:《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沈阳市人民政府[1996]63号文批
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210000243490294P。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沈阳市人民政府[1996]63号文批
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沈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210000243490294P。 | 2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股面值一元。 | 3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4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
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四)现金股利政策: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
| ……
(七)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和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七)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和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 | 5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
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独立董事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传真、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报
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召开股
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
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股东大会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传真、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 | 6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的,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后,提交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
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有关规定。 |
7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辽宁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沈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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