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本章
程”或“本公司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深圳雷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本章程”或“本公司章程”)。 |
第二条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按照《公司
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条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系
按照《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年 4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00万股,于 2011年 4月 28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年 4月 11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00万股,于 2011
年 4月 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上市。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288.00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
更,应在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的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
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288.00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
应在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
议后,授权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
变更登记手续。 |
| |
| |
| |
| |
|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
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
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每股面值
人民币 1元,股份总数为 28,288.00万
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每股面值人
民币 1元,股份总数为 28,288.00万股,
均为普通股。 |
|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
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
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
| |
| |
| |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
任一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任一标
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是
资产置换涉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
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
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除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
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是资产置换涉及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
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
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 0.05元。
(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提供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
币;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
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连
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以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
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
两款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
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
定进行累计计算。 |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
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经
股东大会审议,本所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4)深交所或者公司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前两
款规定。
(四)公司关联交易事项除第三十
九条(十六)之规定,属于以下情形,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如下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2)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
生品关联交易。
(五)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
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
超过 70%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
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标准的计算,深交所另有
规定的,按照深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进
行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
易按照深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累
计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
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
定进行累计计算。 |
| |
| |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的计算,
并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
基准日。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的计算,
仅计算普通股,并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
普通股。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
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召开。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
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召
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五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九十四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
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可以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
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
以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
| |
| |
| |
| |
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及其实施;
(三)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
制;
(六)审核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及资产处理事项,审核公司重大投资
和对外担保事项;
(七)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组的工作,评估各部门内部审计制
度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
(三)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公
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
制;
(六)审核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及
资产处理事项,审核公司重大投资和对
外担保事项;
(七)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组的工作,评估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
执行情况;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
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 5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5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董事长 1
名。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
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相关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非关联交易,并符合
以下标准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
内的,董事会有权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除对
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
其他交易事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
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
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
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 |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
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交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等非关联交易,并符合以下标准
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内的,董事
会有权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的;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除对
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其
他交易事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
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
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
定。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
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万元(不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 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进行审议。
如下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
(3)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4)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
生品关联交易。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如发生深圳证券交 | 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
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的
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如发生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交所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有关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经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四)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
出售产品及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所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情形,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五)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
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内,董事会
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 70%
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
银行授信额度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
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
定进行累计计算。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本
章程其他条款对权限范围另有规定
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以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
易),符合以下标准,董事会有权决定: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及商品、提供
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万元(不含 30万
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 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
议董事会有权决定。
如下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3)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4)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
生品关联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如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情形,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司资产负债率未达到或未
超过 70%时,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
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内,董事会有
权审批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 70%
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
行授信额度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标准的计算,深交所另有
规定的,按照深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进
行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
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深交所所发布的
相关规定进行累计计算。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
和本章程其他条款对权限范围另有规
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 |
| |
| |
| |
| |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报告的真实性。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
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
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
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
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
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
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
| |
| |
| |
| |
| |
| |
| |
| |
|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
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
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
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
比例计算。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1、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净 |
| |
| |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由董事会拟定方案,股东大会
通过。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
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
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
配。
…
(七)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
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 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
配方案。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由董事会拟定方案,股东大会
通过。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
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
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
(七)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
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
6、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
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
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
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
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
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
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
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
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 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
5、公司年度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
原则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
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
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4、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尽责并发挥
了应有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
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
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且具
备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
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4、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尽责并发挥
了应有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应当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要求,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
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
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