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000534):万泽股份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3月30日 06:19:44 中财网
原标题:万泽股份:万泽股份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No.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n
目 录
释 义............................................................................................................................................... 1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 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4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本次条件成就 ................................................................................................................... 6
三、本次调整 ........................................................................................................................... 8
四、本次注销 ........................................................................................................................... 8
五、结论性意见 .......................................................................................................................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032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实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项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简称全称或含义
公司指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子 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励计划指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指经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万泽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本次条件成就指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扣非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法律意见书》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权激 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指信达经办律师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1年 11月 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1年 11月 22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 2021年 11月 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取消拟提交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同日,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增加“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增加《<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至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 2021年 11月 29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五) 2021年 12月 9日,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六) 2022年 1月 5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就该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七) 2022年 9月 1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 2023年 9月 4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 2024年 3月 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 2024年 3月 28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条件成就、本次调
《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是否达到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要求,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25.44%; 2.以 2020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注 1),2022年扣 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44%。公司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 552,561,979.41元,2022年的营业收 入为 793,843,031.64元,增长率为 43.67%,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  
(四)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需满足下列条件: 1.解除限售时间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7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解除限售比例为 5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日为 2022年 1月 27日,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时间已届满, 本次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五)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 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 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 达标 不达标 个人标准系数 1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 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 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注 2)回购注销。根据公司提供的《2022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员工离职证 明文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51名激励对象中,除 12名因离职 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其余 139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均达标,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等级达标不达标
 个人标准系数10
    
注 1:以上扣非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

注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于 2022年 1月 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以及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 3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除 12名离职人员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要求外,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其余 13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 241.85万份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条件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
如上所述,因12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5.8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51人调整至 139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99.50万股调整为 483.70万股。

除此以外,《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注销
1.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2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员工离职证明文件、《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 3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12名离职人员已2.本次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及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年 9月 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 9月 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70元调整至 7.60元。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等事项。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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