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公司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
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 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 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
信情况等进行调查;
(四) 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
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其他事项。 |
| |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3 |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
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
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招
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
审核。 |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
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
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招
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
审核。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
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
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
4 |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
送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
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
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
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
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
| 务约定书》。 | 务约定书》。 |
5 | 第十条 在调查的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理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
会提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
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
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 第十条 在调查的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理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
会提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
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
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10年。 |
6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
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第十四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
拟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
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
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7 |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陈述意见。 |
8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
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10个工作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简称“深圳证监局”)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
会书面审核意见和会议记录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明 | 删除 |
| 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
利条件。 | |
9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确需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并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会,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 |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确需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并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
1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
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
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
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
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
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