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能源 (398021): 关于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

时间:2024年03月30日 16:41:20 中财网
原标题:中海能源 : 关于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3月30日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提升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清算交收有关规则,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内容内容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邮编 200120)(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注册资本:壹亿叁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夏立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注册资本:贰仟捌佰陆拾伍亿零玖佰 壹拾叁万零贰拾陆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 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 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 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 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 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 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 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 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嵇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 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 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目的 和原则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 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与 核查(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 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五、基金 财产的 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 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证券 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 基金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的存管和交易结算资金的 变动明细的记录。本基金参与交易所 证券交易的交易结算资金应由第三 方存管银行存管,基金托管人不负责 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 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 金。本基金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的证 券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 义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以及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本基 金建立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应
   
   
  当一一对应。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 与证券经纪机构和第三方存管银行 签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及相关协议。本 协议生效期间,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和资金结 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 执行(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二)指令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 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 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 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 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 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 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场外资金划 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七、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 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 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 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纪机构 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承担相应责 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和被选
   
   
   
   
   
   
   
   
   
 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 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 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 参与场内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 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 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 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 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 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 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 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 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 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 理;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所有场内 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 规则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本基金场内证券 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 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 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 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 决。 场外交易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 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 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 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 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 划拨回本基金托管户事宜。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其发送 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 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 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所需的 合理必要时间。如非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无法按时划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 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 债券交易的,通过证券经纪机构代理 进行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直接从资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 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 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 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之前完 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 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 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 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 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 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 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冋》、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金账户中进行资金清算并承担由证 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 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 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 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 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备付 金计收方式的,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T+1日上 午10时之前划拨资金;基金托管人 采用差异化比例最低备付金计收方 式的,如果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 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8:30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 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 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证券 经纪机构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 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 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冋》、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管理 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 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 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 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同时与证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 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 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 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 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 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券经纪机构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 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由于证券经纪机构提供的数据错 误或者不完整致使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 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失由证券经纪机构承担。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自身原因致使实际交易记 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 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 券账目,并每日与证券经纪机构提供 的对账单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目相 符。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三)估值差错处理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三)估值差错处理 ……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证 券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核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了基金清算交收有关规则,并将更新后的文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披露。

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咨询有关详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3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