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60011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时间:2024年04月01日 08:40:35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东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Dongri Co., LTD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 168号合众大厦 1101-1室) 二〇二三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含),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少于5,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P,0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则: 1
1、派息/现金分红:P=P-D
1 0
2、送股或转增股本:P=P/(1+N)
1 0
3、两项同时进行:P=(P-D)/(1+N)
1 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2,645.94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予
 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 募集资金投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 金总额不超过72,000.00 以下项目的投资:整。 元(含72,000.00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
1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二期56,585.8441,617.36
2综合运营中心23,254.9317,283.02
3智慧农批市场升级改造8,368.848,368.84
4雪顶豆制品升级改造4,730.784,730.78
合计92,940.3972,0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七)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东方集团持有公司 20,280.7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8.11%。本次发行,东方集团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 5,000.00万元,假定本次发行股票全部由其认购,则本次发行完成后,东方集团持有公司32,926.7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鉴于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且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因此,东方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见本募集说明书之“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之“六、发行人董事会声明”的相关内容。

五、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具体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其中特别提醒投资者应注意以下风险:
(一)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1、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二期项目尚未取得土地的风险
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二期项目用地指标已经落实,位置已经明确,拟定位于东城DC17-01-06地块,位于环城南路以北、108国道以西、周庄路以南、枣林街以东,面积约145.57亩,相关用地报批手续已经完成。根据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确认,土地出让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如确因不可预计因素而使该项目无法取得上述建设用地,将协调临近其他可用地块作为替代用地,以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要。2023年11月21日,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该地块的网上挂牌公告,由于公司与地方政府就该土地出让事宜未完全达成一致意见,该地块由临汾国有独资的临汾市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正在与地方政府协商通过收购该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或其他合规方式取得并使用该地块。尽管公司正在积极与当地政府协商取得该地块,且当地政府确认如确因不可预计因素而使该项目无法取得上述建设用地,将协调临近其他可用地块作为替代用地,以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但仍存在不能取得土地的风险。

2、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和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市场本身具有不确定因素,仍有可能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面临一定的政策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等,导致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无法实现。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二期项目投资建设周期较长,形成规模效应需要一定的时间,面临较多不确定性因素,存在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综合运营中心项目商户入驻率未达到预期的情况下,存在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雪顶豆制品升级改造项目主要购置新设备,产能未发生变化,运营成本提升,存在效益可能降低的风险。

3、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较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预计项目建成后每年将新增较大的折旧摊销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如果公司无法保持盈利能力,上述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影响,从而使公司面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4、产能消化不足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在对宏观环境、政策、市场、技术等因素进行谨慎分析的基础之上,但公司仍存在由于市场需求变化、产业政策导向变化、竞争企业产能扩张以及资质认证获取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产能消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5、实施主体管理不当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二期项目由公司非全资子公司临汾农都实施,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续开展过程中,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无法就经营管理等特定问题达成一致,存在与其他投资者合作等风险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幅度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64,539.67万元、91,816.46万元和88,582.44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558.61万元、13,492.34万元和14,975.71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较2021年度增加了27,276.79万元,增长了42.26%,主要由于2022年度新增龙游百益市场配套商铺销售25,663.36万元。发行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快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温州地区外市场的战略布局,打造农副产品大市场、大流通的新格局。报告期内,发行人加快了温州地区外市场的布局,主要采取与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企业合作模式,打造温州地区外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大市场。由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发展均需要足够的时间培育,因此前期的商户入住率、客流量、交易规模等不及成熟市场,前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亦不及成熟市场。此外,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受市场环境、业务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存在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四)担保损失的风险
临汾农都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汾市分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种类: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固定资产贷款;贷款金额:64,000.00万元,由临汾农都各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0年12月24日,浙江东日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汾市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金额31,014.40万元。哈尔滨东稷与交通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用途:中俄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南区)一期项目建投;贷款金额:10,500.00万元。2022年8月27日,浙江东日交通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金额10,500.00万元。若未来临汾农都和哈尔滨东稷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则存在大额担保损失的风险。

(五)市场运营管理费水平下降风险
市场运营管理费系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亦系经营商户重要的经营成本。经营商户经营利润主要受到进货和人工成本、零售商和终端消费需求、消费者购买力和消费习惯变化等影响。若经营商户经营利润减少,则公司收取的运营管理费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发行风险
1、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发行不能足额募集风险
本次发行仅向包含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受证券市场波动、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存在不能足额募集资金的风险。

目 录
声 明 ······································································································ 1
重大事项提示 ····························································································· 2
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2
二、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 ···························································· 5
三、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 5 四、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 5
五、特别风险提示 ················································································· 6
目 录 ·····································································································10
释 义 ·····································································································13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15
一、发行人概况 ···················································································15
二、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6
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18
四、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32
五、发行人主要业务模式、产品的主要内容 ···············································34
六、现有业务发展安排及未来发展战略 ·····················································40
七、财务性投资情况 ·············································································43
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48
九、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54
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 ··········································································55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55
二、发行对象及与公司的关系 ·································································59
三、发行证券的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限售期 ···································63
四、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64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65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65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65
八、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66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67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67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67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99
四、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 ············································· 100
五、本次发行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 101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103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及资产的变动或整合计划 ················· 103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变化 ···································· 103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 103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发行对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 115
第五节 历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 116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116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117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 118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说明 ········ 118 五、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 118
六、临时闲置募集资金及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情况 ································· 118
七、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 118
八、会计师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 119
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 120
一、市场风险 ···················································································· 120
二、经营风险 ···················································································· 121
三、政策变化风险 ·············································································· 122
四、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 123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 ···························································· 125
六、担保损失的风险 ··········································································· 125
七、雪顶豆制品无偿使用土地房产风险 ··················································· 125
八、发行风险 ···················································································· 126
九、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 126
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 127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127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声明 ····································································· 133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135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 138
五、审计机构声明 ·············································································· 139
六、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 140


浙江东日/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本募集说明书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娄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温州市生猪肉品批发交易 市场、温州市水果批发交易市场和温州现代农贸城组成的农副 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集群
温州市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温州市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水产批发市场温州市水产批发交易市场
肉品批发市场温州市生猪肉品批发交易市场
灯具市场/东方灯具市场温州东方灯具大市场
龙游百益市场龙游百益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龙游浙西农副产品中心市场
温州市国资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代集团温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控股股东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临汾农都临汾农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浙闽农产品永嘉东日浙闽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新锦绣农批温州新锦绣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福鼎宏筑福鼎宏筑置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稷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
现代冷链温州市现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菜篮子集团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
2015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公司采取资产置换和现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以其持有的东日 进出口100%股权、全资子公司温州房开持有的浙江房开 100% 股权及金狮房开 60%股权,置换现代集团持有的温州益优 100%股权,包括已注入温州益优的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 交易市场、温州市水产批发交易市场、温州市生猪肉品批发交 易市场等三个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资产及相关负债,以及菜 篮子配送 100%股权和肉类运输 75%股权
2016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向菜篮子集团、现代冷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菜篮 子集团持有的现代农贸城一期项目中的批发市场部分及现代 冷链持有的冷链物流中心项目,同时拟向不超过 10名符合条 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不超过 8亿元,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的 100%。2017年 6月 20日,公司终止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
股东大会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经办本次发行的律师
天健会计师/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本次发行的会计师
报告期2021年度、2022年度和 2023年度
元、万元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募集说明书中的数值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Dongri Co., LTD
注册资本:421,531,660元
成立日期:1997年 10月 6日
法定代表人:陈加泽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股票代码:600113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谢小磊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 168号合众大厦 1101-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 168号合众大厦 12层
邮编:325003
电话:0577-88812155
传真:0577-88842287
公司网站:www.dongri.com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市场租赁经营,计算机网络开发,各类灯具及配件的生产、销售,物业管理,市场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人情况 153.17万股,股本结构下:  
项目股份数量(万股)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1,010.052.40%  
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010.052.4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41,143.1297.60%  
合计42,153.17100.00%  
( 截)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 报告期末,发行人前十股情况 名股东持股主要情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东方集团国有法人20,280.7848.11%
2胡再富境内自然人307.460.73%
3胡政一境内自然人268.310.64%
4段学东境内自然人263.260.62%
5王辉境内自然人254.180.60%
6施燕境内自然人252.690.60%
7张丕富境内自然人250.090.59%
8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社保基金1103组合其他238.060.56%
9沈华境内自然人230.930.55%
10孟文莹境内自然人222.000.53%
合计-22,567.7753.53%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东方集团持有公司 20,280.7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8.11%,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9-5-15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 10弄 7号
注册资本12,124.20万元
实收资本12,124.20万元
股权结构现代集团持股 1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加泽
经营范围自有房产租赁,物业管理,资产管理
东方集团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12.31 
   
 合并数据单体数据
资产总额403,022.0459,285.27
负债总额172,432.2247,218.70
所有者权益合计230,589.8212,066.57
项目2023年度 
   
 合并数据单体数据
营业收入88,666.9484.49
利润总额26,609.502,068.33
净利润21,356.002,068.33
注:2023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2、控股股东持股质押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不存在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争议或纠纷的情况。

3、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东方集团持有公司 48.11%的股份,系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现代集团持有东方集团 100%的股份,温州市国资委持有现代集团 90%的股份,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一)行业管理体制及政策法规
1、所属行业
发行人专注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运营和管理,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为中心、完善产业链布局,建设“智慧农批、智慧农贸”品牌,推动全产业链业务布局,保持公司在农副产品流通领域的领先地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为 L72商务服务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处行业为 L72商务服务业。

2、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
商务服务业的主管部门系商务部及其派出机构,其负责制定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制订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指导商业体系建设;制定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受多个政府部门监
序 号颁布 时间文件名称颁布部门
12023《关于推动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财办等9部门
22023《“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农业农村部等 11 部门
32023《关于做好 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
42022《“十四五”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发展规划》农业农村部
52022《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2年)》农业农村部、国家 乡村振兴局
62022《关于加快推进冷链物流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交通运输部等 5部 门
72022《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
82022《“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
92022《“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
102022《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 展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商 务部办公厅
112021《“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
122021《“十四五”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商务部等 22部门
1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42021《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
15202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商 务部办公厅
162021《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 的通知》商务部等 12部门
172021《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
182020《关于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192020《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 见》中共中央、国务院
202020《关于 2020年乡村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212020《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 施意见》农业农村部

222020《关于做好 2020年产业扶贫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 厅、国务院扶贫办 综合司
232020《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242020《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财政部、 商务部等 23部门
252020《关于进一步做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等 8部门
262020《关于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72020《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282020《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
292020《关于完善商品交易市场重点联系机制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
302020《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 通知》国务院
31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322019《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
332019《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
342019《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平台经济的指导意见》商务部等 12部门
352019《关于浙江省乡村星级农贸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
362018《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
372018《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 (2018-2022年)》中共浙江省委、浙 江省人民政府
38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392018《浙江省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402018《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流日益畅通,商流日益高效化,物流逐渐合理化,资金流的安全性、便捷性不断提高,包括产地市场、销地市场和集散地市场在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在促进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形成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格局、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增产增收和保障城镇居民的“菜篮子”供应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枢纽、促进产销衔接的关键节点、服务产区农民的平台和保障城市居民食品供应的有效载体。

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并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作为重要任务,持续列入“中央一号文件”。2024年度“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动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共同配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优化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县域产地公共冷链物流设施。2023年度“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严格“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统筹农产品市场供应,确保农产品物流畅通;加大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健全追溯管理制度等。发行人专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外拓步伐,促进农产品产地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市场的“菜篮子”产品供给。

本次募投项目之一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二期项目系在外地市场布局的重要举措,本次募投项目之二综合运营中心项目服务于全国市场布局战略,实现市场管理的统一化以及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

2023年8月,中央财办等9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在县域重要流通节点,稳步发展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提升分级分拣、加工包装、仓储保鲜、电商直播、市场集散等综合服务能力;鼓励各类流通经营主体加强市场化合作,健全完善县域公共配送中心,实现统一采购、仓储、分拣、运输、配送;改造提升农产品产地市场、传统集贸市场,拓展包装、加工、数字化等服务,增强商品流通和便民、惠民服务功能。打破行政区划界限规划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打造交易规模大、管理规范、辐射面广、公益性强的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综合运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改造升级农村流通企业,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等。发行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快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温州地区外市场的战略布局,打造农副产品大市场、大流通的新格局,符合《关于推动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政策。(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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