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九玺 | 联系方式:010-56052458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
泰康集团大厦11层 |
保荐代表人姓名:齐海崴 | 联系方式:010-5605246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
泰康集团大厦11层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870号”核准,中国卫通集团
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
。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
,154,099,955.20元,扣除发行费用
额为 2,139,874,991.88元。本次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
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
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 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中国卫通的具体情况制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中信建投证券已与中国卫通签订保荐协议,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中国卫
通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中国卫通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
出现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中国卫通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规范等。 |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中国卫通建立健全并严
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核查了中国卫通执行
《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
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
相关法规要求。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中国卫通严格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
司的规范运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中国卫通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中信建投证券对中国卫通的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中信建投证券对中国卫通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情况,中国卫通已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情况。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国卫通及相关当
事人未出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国卫通未出现
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情况。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国卫通及相关主
体未出现该等情况。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 | 中信建投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确保
了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国卫通及相关主体
未出现该事项。 |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 中信建投证券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
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等承诺事项。经核查,中国卫通未出现募集
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况。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