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60169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4月02日 09:25:49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卫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
荐机构”)作为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卫通”或“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3年 12月 31日。目前,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
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田九玺、齐海崴
6、项目联系人:田九玺
7、联系电话:010-56052458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1698.SH
3、注册资本:4,224,385,412元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厂村路 59号
5、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5号
6、法定代表人:孙京
7、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8、联系人:吕静伟
9、联系电话:010-62585605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 9月 9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 10月 21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年度报告于 2023年 4月 20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 2024年 4月 2日披露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期间,中信建投证券积极协调
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
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中信建投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
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
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
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
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
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管理
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
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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