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城科技(301280):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时间:2024年04月02日 17:06:34 中财网
原标题:珠城科技: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9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817号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城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珠城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珠城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珠城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珠城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珠城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珠城科技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10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283,4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7.40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097,501,160.00元。坐扣承销费及保荐费59,750,116.00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1,037,751,044.00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12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申报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 20,542,854.1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017,208,189.9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26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A 
项目投入B1
序号 
利息收入净额B2
项目投入C1
利息收入净额C2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C3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C4
项目投入D1=B1+C1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
E=A-D1+D2-C3-C4 
F 
G=E-F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乐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
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
33050162758209966666889,023.76
377981990285347,524,670.27
1203282029777777757238,313.95
 348,652,007.9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577903417910707账户已于2023年10月17日销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2. 本期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3年2月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拟使用超募资金10,853.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9%。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10,853.00万元。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提升自主研发能力,提高公司应对市场需求变化及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反应速度,增强核心客户配套供货能力,巩固公司市场竞争优势,促进公司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持续增长。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系通过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通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提升来体现效益,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10,853.0010,853.0010,853.0010,853.00100.00   
 25,334.0225,334.02      
 36,187.0236,187.0210,853.0010,853.0029.99   
 101,720.82101,720.8237,513.1837,513.1836.88   
         
         
         
         
         

[注1]精密电子连接器智能化技改项目尚未全部达产,该项目计划建设期48个月,承诺的预计效益为利润总额15,237.00万元
[注2]补充流动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与承诺投资金额差异系募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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