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绿色动力(601330):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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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02日 17:11:0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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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绿色动力:关于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方纯江 | 联系方式:020-3838128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
路 5号凯华国际中心 43楼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旭 | 联系方式:020-3838128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
路 5号凯华国际中心 43楼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号)核准,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
绿色动力”)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 23.60亿元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约为 23.45亿元。募集资金于 2022年 3月 3日到账,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200627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年 3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
绿色动力该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
中信建投证券完成
绿色动力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
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
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保荐机构已与绿色动力签署
了保荐与承销协议,协议明确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资料检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持续督导期间,绿色动力未发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
明的违法违规情况,也不存在
相关当事人违背承诺的情况。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绿色动力及相
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违背
承诺的情况。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
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
求,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已
得到有效执行。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
公司的规范运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了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
况”。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
况”。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 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
况”。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
情况。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背相
关承诺的情况。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等情况。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
生该等情况。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
查工作质量。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
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
生需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 |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
用。 |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
绿色动力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
绿色动力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绿色动力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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