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翔集成(603929):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杜羽田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年 3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现场视频方式于2024年4月2日上午13点30分在苏州工业园区方达街3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姚祖骧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人,代表股份 145,311,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106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人,代表股份 145,23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7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共计6人,代表股份7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57%。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三)《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 (四)《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七)《关于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关于第六届监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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