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特科技(603009):北特科技关于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对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基于202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基础上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进行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截止202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减少1,934.62万元,2023年度净利润增加1,633.63万元,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解释第16号》。该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会计估计变更原因 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情况的不断变化,公司近年来在对应收账款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公司综合评估了应收账款的构成及风险性,并参考同行业同业务板块的上市公司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了复核,结合目前应收账款管理水平,公司拟对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调整。 (1)同行业预计损失率情况 变更前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 1年以内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情况对比如下:
(2)公司业务及客户分布发生改变 公司在汽车零部件行业深耕多年, 作为汽车行业二级供应商,客户多为全球汽车零部件知名企业,随着近年来在新业务板块的布局,公司新增业务多以一级供应商形式为整车企业服务,且新增业务中主要客户为著名整车企业集团,客户信用良好,资金实力强,同时公司一直秉承在严格控制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前提下与客户开展深化合作,客户风险管理措施逐年提升,对逾期应收款项的回收力度不断加强,应收账款质量不断优化,应收账款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较小。 (3)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稳健且近年回款情况不断改善 尽管近几年公司销售规模在稳步扩大,但伴随着公司对于客户信用管理的重视及管控力度不断加强,以及新增业务及客户的分布结构有所变化,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持续下降,应收账款流动性显著改善,整体账龄逾期及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低,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较小。 综上所述,为了更加准确地体现公司业务的实际回款和可能的坏账损失情况,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匹配公司业务发展及管理模式,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以便于报表使用者的阅读和理解,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对未来运营状况的预测,并参考可比公司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公司对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内(含1年)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调整。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3年12月31日起开始执行。 (三)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内容 1、会计政策变更 (1)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拟对账龄为1年以内(含1年)的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会计估计做出变更,变更前后,公司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详见下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具体影响如下: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当期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 单位:元
会计估计变更日前三年,假设运用该会计估计对公司各年净利润及净资产影响分别列示如下: 单位:元
三、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估计自主变更是公司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做出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本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3166号)。报告认为:北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允反映了北特科技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本次变更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加可靠、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和数据;本次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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