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佳科技(835237):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4月02日 00:09:14 中财网
原标题:力佳科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佳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力佳科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9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22年 11月 15日,公司发行普通股 10,000,000股,发行方式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18.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1,8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2,568,155.34元,到账时间为 2022年 11月 18日。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计划 投资总额(调 整后)累计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投入进度原计划达 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 的时间
1新一代高 性能锂原 电池产业 化项目148,287,304.2868,472,603.2246.18 %2024年 6 月 30日
2研发中心 项目14,280,851.062,209,145.0015.47 %2024年 6 月 30日
合计162,568,155.3470,681,748.22--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以及原因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

序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前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期
1新一代高性能锂原电池产业化项目2024年 6月 30日2025年 6月 30日
2研发中心项目2024年 6月 30日2025年 6月 30日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上市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并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两个募投项目都涉及新建综合楼的基建项目,在项目楼设计过程中为响应宜昌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国家示范”的工作要求,新增海绵城市设计专篇,以及地勘过程发现异常后处理等影响导致工程进度未达预期,从而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整体延缓。目前一方面加快募投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另一方面利用现有场所,购置部分募投项目设备进行调试生产,以加快募投项目进度。

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募投项目具体建设情况并经谨慎研究论证,公司拟调整募投项目“新一代高性能锂原电池产业化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进度,将该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2025年 6月 30日。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调整,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坚持对股东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3 月 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做出募投项目延期决定。

本次延期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