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00240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4年04月03日 09:15:12 中财网
原标题:中远海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须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
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
在委员会委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人力资源管理和组织部门为
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并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
候选人意见,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在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
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
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但遇特殊情况,应
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材料一般应与会议通知同步
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中远海科办〔2020〕1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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