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城(002344):海宁皮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4月03日 09:21:17 中财网
原标题:海宁皮城:海宁皮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4 证券简称:海宁皮城 公告编号:2024-008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年 4月 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1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公司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2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内 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还应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 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内 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还应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 董事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
3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 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五 家。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 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4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应当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应当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
5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及需要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六)项 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七)项职权时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6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 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5、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6、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8、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10、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 响; 11、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 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2、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 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1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14、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15、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交易所交 易; 16、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 17、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需发表 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7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 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 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 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8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9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副董事长一至两名。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副董事长一至两名。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部独立 董事参加。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工作规程,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
10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 总经理6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 总经理7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1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 东利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 东的意见。 ...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当年实现盈利;公司 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 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 东利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当年实现盈利;公司 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 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
 留意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年为 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比 例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 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与比例: 在符 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 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
 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一般情况 下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但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 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鼓励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 期。 (五)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2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为:
 (一)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 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 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作出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政策 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一)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债务偿还能力、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通过。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 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 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 通过。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政策 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 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五)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 通过。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核定的为准。

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事宜
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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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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