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公司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 ... |
2 |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内
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还应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
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 |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内
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还应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
董事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 |
3 |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
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五
家。 |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
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4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应当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 |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应当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 |
5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及需要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六)项
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七)项职权时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
6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
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5、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6、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8、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10、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
响;
11、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
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2、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
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1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14、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15、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交易所交
易;
16、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
17、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需发表
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
7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 |
|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
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
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
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8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9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副董事长一至两名。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副董事长一至两名。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 |
|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部独立
董事参加。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工作规程,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 |
10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
总经理6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
总经理7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11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
东利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
东的意见。
...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当年实现盈利;公司
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
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
东利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当年实现盈利;公司
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
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 |
| 留意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年为
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比
例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
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与比例: 在符
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 |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
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 |
| 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一般情况
下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但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
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鼓励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
期。
(五)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12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为: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为: |
| (一)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
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
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作出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政策
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 (一)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债务偿还能力、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通过。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 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
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
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
通过。 |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政策
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
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五)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 |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
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