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HBST01 (163409):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2024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63409 债券简称:20HBST01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创新创业公 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l 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2日 l 债券付息日:2024年4月15日(由于2024年4月13日为国家法定休 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由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4月15日支付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发行主体: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赎回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8亿元。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结果在预设利率区间内协商确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调整本期债券后5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知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方式(加/减调整幅度)以及调整幅度。若发行人未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个计息年度末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5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第5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不变。 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0年4月13日。 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1年至2030年每年的4月13日。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5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4月13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4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55%,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35.5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2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4年4月15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收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收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联系人:雷俊 联系电话:027-87416776 (二)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宋颐岚、杜涵、王洲、郑凯仁、王雅雯 联系电话:010-608349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刘骁文 联系电话:021-68606286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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