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0青城Y1 (16350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简称:19青城 G1 债券代码:155761.SH 19青城 G2 155806.SH 20青城 G1 163123.SH 20青城 G2 163199.SH 20青城 G3 163385.SH 20青城 G4 163386.SH 20青城 Y1 163503.SH 20青城 01 175242.SH 20青城 02 175243.SH 20青城 03 175301.SH 20青城 04 175302.SH 20青城 05 149320.SZ 20青城 06 149321.SZ 21青城 02 149390.SZ 21青城 06 149555.SZ 21青城 07 149581.SZ 21青城 08 149582.SZ 21青城 09 149647.SZ 21青城 10 149648.SZ 21青城 11 149737.SZ 23青城 10 240210.SH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 401) 二零二四年四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发行人于 2024年 3月 27日披露了《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3年11月 7日披露《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司下属子公司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程”)的印尼子公司 PT.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以下简称“TBR”)和PT.Bumi Morowali Utama(以下简称“BMU”)(以下合称“TBR&BMU”)因道路使用权纠纷,被印尼 PT.PAM MINERAL公司(以下简称“PAM”)起诉至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TBR及 BMU于 2023年 11月 2日取得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针对印尼西雅加达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TBR及 BMU向西雅加达地方法院提交了上诉申请并获得受理。 近日,青岛中程查询到印尼雅加达高级法院于 2024年 3月 25日作出二审判决,出具了二审判决书(编号:190/Pdt/2024/PT DKI)。 二、案件进展情况 印尼雅加达高级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接受上诉方(原为被告 TBR&BMU)的上诉申请; (二)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西雅加达地方法院 268/Pdt.G/2023/PN Jkt.Brt号判决; (三)判决上诉方(原为被告 TBR&BMU)支付二审上庭诉讼费用,费用为150,000印尼盾(按照判决当日即 2024年 3月 25日印尼盾兑人民币汇率换算,约为人民币 68.535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一)印尼诉讼为三审制,印尼子公司正在积极准备,拟于近期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述诉讼,虽然印尼子公司仍可继续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印尼子公司三审能否胜诉,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三)青岛中程将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相关规定对该诉讼 2023年度是否应当计提预计负债做出合理判断,最大计提金额不超过 1.45亿元。 青岛中程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并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截止目前,上述披露案件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暂无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将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以上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在获悉相关事项之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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