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30086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立”、“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都证券作为大宏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大宏立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国都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大宏立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大宏立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大宏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大宏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大宏立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大宏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督导大宏立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大宏立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并督导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承诺事项;持续关注大宏立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每年对大宏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定期对大宏立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大宏立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大宏立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大宏立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国都证券对大宏立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国都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大宏立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大宏立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廖海华 胡志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8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