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龙物流(600125):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因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 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相关原则:及时、准确、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 合法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 平等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信息披露一视同仁; (四) 保密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五) 高效率、低成本原则。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方法和实施细则; (二) 全面掌握和跟踪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监管部门法规; (三) 充分、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地披露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的信息和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各种信息; (四) 负责筹备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五)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六) 在条件适当时与公司相关部门合作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及时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沟通; (七)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九) 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保持密切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建立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 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关系促销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工作方式和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分析师推介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广告、媒体报道或其他宣传资料; (七) 现场参观; (八) 电话咨询。 第十二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 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二) 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 (三) 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都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四) 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五) 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六) 公司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后才能在公司网站上进行披露; (七) 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程序: (一)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参加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二) 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相关部门提供材料,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交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 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媒体记者如需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采访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管理层,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三节 对外接待投资者及投资机构 第十六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序: 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察和调研,一律由董事会秘书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投资者需要的信息。 第四节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专门人员负责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上市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上市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分、子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当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络互动方式。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以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公司可以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以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或内幕消息。 第八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和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具体工作,并由专人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采用文字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与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二)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和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三) 公司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或其它新媒体平台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 (四) 公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调研(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记录; (五) 公司安排的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记录; (六)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其他资料(如有),例如:录音、录像、照片、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材料等; (七) 公司的投资者投诉、纠纷的登记、处理工作记录; (八) 公司其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登记、记录可以采用登记表、工作记录等形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或交流)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如有),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活动(或交流)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其他内容。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毁。 第九节 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若在投资者接待过程中出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的情况(或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陪同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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