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00086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15:56:03 中财网
原标题:银星能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银星能源
保荐代表人姓名:翟云飞联系电话:13241864339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峰联系电话:010-6083754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根据银星能源内控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 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 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5次(2023年度)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4年3月2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 要求,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董监高买卖公 司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要求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 露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 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 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 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2.公司内 部制度的 建立和执 行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 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 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3.“三会” 运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 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 东及实际 控制人变 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 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 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 金存放及 使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 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 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 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 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不适用
 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 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 问题。 
6.关联交 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 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 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7.对外担 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 部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公司 2023年度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未发现公 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8.购买、 出售资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 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 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9.其他业 务类别 重要事 项(包 括对外 投资、 风险投 资、委 托理 财、财 务 资 助、套 期保值 等)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相关制度,对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 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 相关情形。不适用
10.发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理、内部控不适用
行人或 者其聘 请的证 券服务 机构配 合保荐 工作的 情况制、信息披露、股东资金占用、募集资金使 用、经营业绩情况、股东承诺履行等事项的 访谈,配合提供了访谈问卷、公司内部信息 披露审批文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资料。 
11.其他 (包括经 营环境、 业务发 展、财务 状况、管 理状况、 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 重大变化 情况)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 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 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资产 重组 时所 作承 诺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 承诺:为继续解决与控股股东宁夏能源之间 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宁夏能源将相关承诺 变更为:自本承诺函出具后12个月内,宁夏 能源将按照评估确定的公允价格将阿拉善左 旗贺兰山200MW风电项目注入银星能源;如 本次交易方案通过银星能源股东大会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则完成注入的承诺时 间自动延长至相关工商手续办理完成之日。已完成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正在履行 
 限公司承诺:为继续解决与控股股东宁夏能源之间 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宁夏能源将相关承诺 变更为:自本承诺函出具后36个月内,宁夏 能源将按照评估确定的公允价格将陕西省地 方电力定边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注入银星 能源。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 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 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为继续解 决与控股股东宁夏能源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 问题,宁夏能源拟将相关承诺变更为:本承 诺函出具后的60个月内,宁夏能源按照评估 确定的公允价格将光伏发电及相关产品生产 相关资产和业务注入银星能源正在履行 中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股份限售承诺:根据中铝宁夏能源的承诺, 其在本次重组中认购取得的银星能源新增发 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 转让。银星能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除中 铝宁夏能源外的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银星能 源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有权机构对本次银星能源所发行股份的锁定 期另有要求的,依其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 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正在履行 中中铝宁夏能源因 有关同业竞争承 诺未完成,尚未 申请解除限售。
2023 年度 向特 定对 象发 行股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特定期间不减持的承诺及补充承诺:1、宁 夏能源及宁夏能源控制的关联方在银星能源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3年3月17日) 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以任何 形式直接或间接减持银星能源公司股票的情 况;已完成 
票时 所作 承诺 2、自承诺出具之日至银星能源本次发行完成 后六个月内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减持 持有的银星能源公司股票,包括在本次发行 前已持有的股份及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股 份,宁夏能源及控制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不通过任何方式进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 相关规定的行为。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不存在提供财务资质或补偿的承诺:宁夏能 源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作出保 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 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他发行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 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以代持、信托持股等 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 输送利益的情形,未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完成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1、本公 司承诺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 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或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 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 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 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 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正在履行 中 
  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同意接受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 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银星能源全体董监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1、不无偿 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 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 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 人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 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并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 关管理措施。正在履行 中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 资基金股份有限公 司;财通基金管理有股份限售承诺: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 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 方式转让;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锁已完成 
 限公司;济南国惠鲁 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诺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华泰优 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 产品-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景贤投资有限公司;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沙惠明;华泰优 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 产品-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资管-中信银行-华泰 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 理产品;国泰君安资 产管理(亚洲)有限 公司;银川市产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定期届满之日止,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 股票,由于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 定。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股份限售承诺:宁夏能源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 任何方式转让;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 份锁定期届满之日止,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A股股票,由于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 述约定。正在履行 中 
其他 承诺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不减持的自愿承诺:基于对银星能源未来发 展前景的信心以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宁 夏能源自愿承诺自2023年8月30日起6个月内 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银星能源股 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银星能源送红已完成 
  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 宁夏能源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其他承诺:宁夏能源基于对银星能源未来持 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贵公司价值的认 可,提升投资者信心,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增持持有的银星能源股份,拟增 持比例为银星能源已发行A股股份总数的1% 至2%,增持数量为9,179,547股至18,359,094 股,自通知之日起未来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实施。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 持银星能源股份,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正在履行 中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 《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 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 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 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 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 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
 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 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 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 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 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 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 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 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 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 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 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 确、完整。 4、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我公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
 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 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 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 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 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 额的50%;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为违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 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已严格按照内 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 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5、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具 《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 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 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 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023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 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 定书》认定:智动力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有关核 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托加 工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算不 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据等 问题,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 不规范情况。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责令 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 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要求公司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 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 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 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对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定的 合理性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7、2023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国稀 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仅有2名独立 董事,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在此期间长期存在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的情况,不符合《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第 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构成和运行不合
 规。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违规信息,未向投 资者提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 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王宏源作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认真落 实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 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8、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 量钻石”)及相关人员出具《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 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 措施认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 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 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 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
 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 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 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 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 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 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 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 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 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 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 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 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 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 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 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延 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 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 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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