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新材(68837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3号)同意注册,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为 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22,000,000股,发行价格为 16.7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69,1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50,029,726.4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19,130,273.57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年8月 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银河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0年 8月 19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银河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华光新材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华光新材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及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主要工作概述如下: 1、信息披露审阅: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2、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每年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等情况; 3、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4、督导募集资金合规使用: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使用情况,通过日常沟通或现场回访等方式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5、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的承诺履行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切实履行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6、督导建立关联交易制度:督促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7、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对于交易所发出的问询,保荐机构充分核查,按时回复; 8、出具专项核查意见: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流通、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募投项目延期、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临时补流、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9、关注经营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10、关注负面舆情: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华光新材的负面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华光新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2023年 7月 12日,华光新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7号),2023年 2月 28日,华光新材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56.83万元。2023年 4月 12日,华光新材披露《2022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 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871.82万元。 公司 2022年度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金李梅、总经理黄魏青、代财务负责人张改英和董事会秘书胡岭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管理措施。 除上述 2022年业绩快报披露事项外,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华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持续履行对华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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