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奥传感(300507):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公司根据财政部要求相应变更会计政策。 2、变更适用日期 解释第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2022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影响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损益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1)合并利润表影响
(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影响 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2023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执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影响较小,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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