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民科技(30100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22:41:04 中财网
原标题:肇民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 4月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监督公司的法规遵守情况;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且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特殊情况除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资料档案,应当至少保存 10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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