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603230):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 3623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1年 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11.1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85,448,15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72,611,546.9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 912,836,603.0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 12月 21日到账且均存放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内。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1,194,316.11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计人民币865,488,824.60元(其中包含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500,000,000.00元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人民币23,846,537.67元)。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大北街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昆都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通辽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明仁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蒙新图书连锁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赤峰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上述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专项募集资金账户的余额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元
(三)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2024]第 ZG10517号),报告认为:内蒙新华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内蒙新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内蒙新华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蒙新华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注 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 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调整及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变更,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履行后续变更程序。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调整及延期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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