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年 12月 24日至 2023年12月 31日。
序号 | 督导内容 | 工作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署保荐协议并
于该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现场办公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
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
的违法违规情况 |
序号 | 督导内容 | 工作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重
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
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
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已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的内控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较
为有效的执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在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不
予更正或补充,需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 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在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不
予更正或补充,需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监管措施
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
形。 |
序号 | 督导内容 | 工作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现违背
承诺事项。 |
14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
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15 |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
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
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
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
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
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
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核实并披
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上市公
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
出现该等情况。 |
序号 | 督导内容 | 工作情况 |
18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 上市公司对募集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