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东医疗(600055):万东医疗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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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10日 17:25:3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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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万东医疗:
万东医疗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 4月
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8日下午13:00时。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间:2024年4月18日交易时间。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2024年4月18日9:15-15:00。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3号楼。
参加会议人员:2024年4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会议登记时间:2024年4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7:00。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股东到会情况
二、审议会议议案、按审议事项的顺序逐项投票表决
议案1: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4: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5: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6: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10: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议案1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3: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听取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四、宣读表决结果
五、大会结束
议案一: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股东赋予的董事会职责,有效开展董事会各项工作,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不断规范公司运营,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经营情况回顾
2023年度,国内经济环境面临诸多挑战,营商环境复杂多变所带来的诸多外部不确定性风险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坚持加快新产品开发,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不断推动经营业务长远稳定发展、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营业收入12.37亿元,同比增长10.30%;实现利
润总额2.13亿元,同比增长10.86%;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1.89亿元,同比增长7.5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8亿元,与去年相比增长12.30%。
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
2023年公司董事会明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积极推进业务拓展,使公司的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做大做强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工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确保各项决策顺利实施
报告期内,公司共组织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严格、认真执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公司充分保障各股东依法行使权利,充分尊重中小股东权东的合法权益。
2、董事会召开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会以现场及通讯会议方式共计召开了5次会议,全
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政策要求与制度规范,认真履职,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内部审计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续聘和公司关联交易的合理性等进行了审慎的讨论和审议,保证了公司运转的规范及相关决议的科学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与执行情况。
战略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对公司经营现状、发展前景、所处行业的风险和机遇进行了深入地了解,在公司重大事项上提出了有意的建议。提名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各专业委员会发挥各自优势,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支持。
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按时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未提出异议。
3、继续加强公司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能有效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运行,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4、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定期报告披露工作,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5、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高度注重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要求。通过IR热线、IR邮箱、约调研、路演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共同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资本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理解和信心。
三、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计划
2024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强化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优化投资者沟通机制,切实关注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力争较好地完成2024年度各项经营指标,争取实现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
坚持加快战略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组织架构、强化业务布局,致力于推动经营业务长远稳定发展、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研发、销售、管理等重点人才的挖掘和培养,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结合长期战略规划及中短期发展需要选择适当时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此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加强项目生产管理,不断提升生产效率。同时强化生产和调度管理,借助信息系统管理工具,合理调配人力,减少工艺损耗,提质增效。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提升履职能力,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科学、高效;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内控体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推进各项制度的执行,建立更加规范、透明的上市公司运作体系。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议案二: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有效开展工作,维护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利益。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法律和股东所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参加了历次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决策、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共召开 4次会议,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工作。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 4月 17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万东医疗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追认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医疗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年 8月 28日
万东医疗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万东医疗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3年 10月 27日
万东医疗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万东医疗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在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了公司 5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会议,并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依法监督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会议召开程序及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2023年度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2023年,监事会列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公司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等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规范运作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决议等程序执行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各项制度执行有效到位。报告期公司董事会各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公司职务职责,以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程序,维护了本公司、员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经营成果进行了审阅和监督,对报告期内定期报告的内容和编制程序进行了审核,强化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良好,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公司财务报告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公司财务核算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的反映了公司 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分红方案设定合理,符合公司实际和相关现金分红政策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均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属于生产经营所需,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交易条款公平,交易价格公允合理,运作情况规范良好,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2023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的情况。
(六)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完善并持续优化,机制运行和执行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合理保证了公司经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完善、有效,各项制度执行有效。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未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监事会 2024年工作计划
2024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员工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营,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1、加强与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沟通交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开展工作,围绕公司整体战略,召集召开参加各项监事会会议,依法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日常履职进行有效监督,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加强学习,切实提高专业能力和监督水平,监事会将有针对地加强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内控建设、公司治理等相关方面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以及履职能力,持续推进监事会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为促进公司经营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议案三: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
现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2023年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12.37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10.30%,实现利润总额2.13亿元,同比增长10.86%,本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9亿元,同比增长7.51%。
公司2023度合并报表期间费用合计3.82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23.10%。
公司202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8亿元,与去年相比增长12.30%。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议案四: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8,537,925.62元。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67,090,288.47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6,709,028.85元,加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1,069,579,350.07元,扣除2023年5月实施2022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分配现金股利84,367,326.96元,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135,593,282.73元。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总股本703,061,05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91,397,937.5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044,195,345.19元结转至下年度。
2023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8.48%。
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
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议案五: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了162,244,85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发行价格为12.71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62,132,157.89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845,933.5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6,286,224.3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26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22年3月23日进行披露。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MRI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 44,412.54 | 44,412.54 |
2 | CT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 26,693.80 | 26,693.80 |
3 | DSA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 23,339.31 | 23,339.31 |
4 | DR及 DRF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 35,648.58 | 35,648.58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78,228.17 | 74,534.39 |
合计 | 208,322.40 | 204,628.62 | |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少于项目投资金额,公司已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结合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调减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部分的项目金额。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品种
1、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自有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满足保本要求、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股东大会(四)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应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1、募集资金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
2、自有资金
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系以有效控制为前提,实施时将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或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现金管理相关业务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投资产品运作情况,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议案六: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与相关合作银行的融资授信期限陆续到期,根据公司经营战略需要,结合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需继续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以配合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委托贷款、买方信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境内外保函和办理国际贸易开证融资等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中国银行
公司拟向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二、广发银行
公司拟向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三、
工商银行
公司拟向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四、
北京银行
公司拟向
北京银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五、
中信银行
公司拟向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六、
招商银行
公司拟向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万元)的综上述授信额度总计陆亿元整(60,000万元),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最大限度保证资金使用效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议案七: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了2012至2023十二个会计年度
的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在年度报表审计工作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良好的独立性并具备专业能力。因此,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278名、注册会计师 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 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693名。
立信 2023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5.16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 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 8.17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 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起诉(仲
裁)人 | 被诉(被仲
裁)人 | 诉讼(仲裁)
事件 | 诉讼(仲裁)金
额 | 诉讼(仲裁)结果 |
投资者 | 金亚科技、周
旭辉、立信 | 2014年报 | 尚余1,000多万
在诉讼过程中 | 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
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
投资者 | 保千里、东北
证券、银信评
估、立信等 | 2015年重
组、2015年
报、2016年
报 | 80万元 | 一审判决立信对保千里在2016年12月
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因证券
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15%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
险12.5亿元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 1次、监督管理措施 29次、自律监管措施 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 75名。(注:最近三年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 | 姓名 | 注册会计师
执业时间 | 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时间 | 开始在本所执
业时间 | 开始为本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时间 |
项目合伙人 | 周铮文 | 1998年 | 1998年 | 2003年 | 0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周莉 | 2005年 | 2006年 | 2006年 | 4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徐志敏 | 2009年 | 2005年 | 2005年 | 2 |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周铮文
时间 | 上市公司名称 | 职务 |
2021年-2023年 |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021年-2023年 |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021年-2023年 | 云英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周莉
时间 | 上市公司名称 | 职务 |
2018年-2019年 |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会计师 |
2020年-2023年 |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会计师 |
2020年-2023年 |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会计师 |
姓名:徐志敏
时间 | 上市公司名称 | 职务 |
2020 年-2022 年 |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合伙人 |
2021年、2022年 |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合伙人 |
2020年、2021年 |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合伙人 |
2022年 |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合伙人 |
2020年-2022年 |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合伙人 |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3、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023年度审计费用总额为6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收费为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收费为10万元。2024年度审计费用总额为6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收费为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收费为10万元。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议案八: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原规定 | 修订后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 |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结束时的登记在册股东为公司股
东。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
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
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
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决定。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
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
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
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
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 删除 |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
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
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
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
的的行为。 |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
|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 ……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
效;
…… | 第四十八条 ……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新增 |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新的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第六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第六十条 公司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第六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
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新增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
|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新增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新增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
|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
…… | 和清算;
…… |
第八十五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 删除 |
第八十六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
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 删除 |
新增 |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新增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
新增 | 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
新增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
|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新增 |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新增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新增 |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新增 |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新增 |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国务院证券主管部 |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 | 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 |
第一百〇一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一
人。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具备
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
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主
管部门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与其它董
事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经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
权: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和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所;
向董事会申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
它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主
管部门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聘任,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
进行任免。董事会任免董事会秘书后,必须
通过公共媒介向社会披露,并向中国证监
会、北京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聘任,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
进行任免。董事会任免董事会秘书后,必须
通过公共媒介向社会披露,并向国务院证券
主管部门及其属地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
(八)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
会、北京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中介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
(八)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国务院证
券主管部门及其属地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 |
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 | 易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不能担任公司的总裁。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国务院证券主管
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总裁。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监事。……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国务院证券主管部
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
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主管部
门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一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
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
案。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
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
报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备案。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
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
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
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
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
主管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新增 |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因修订导致原章节、条款及序号变化的,进行相应调整,除上述部分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情况
为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同步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细则》、《董事会提事专门会议制度》。前述相关制度中,《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万东医疗公司章程(2024年第一次修订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本)》、《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第一次修订本)》及《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本)》。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议案九:
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部分应收款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收款项核销的情况概述
为真实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拟对相关应收款项进行核销。经公司测算,共拟核销应收款项合计39,352,387.67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号 | 欠款单位名称 | 金额 | 账龄 | 已计提坏账
金额 | 核销金额 | 原因 |
1 | 松滋市王海燕骨
科诊所 | 1,871,175.00 | 5年以上 | 1,871,175.00 | 1,871,175.00 | 公司已经注销 |
2 | 吉林市民生医院 | 740,000.00 | 5年以上 | 740,000.00 | 740,000.00 | 公司已经注销 |
3 | 成都市慧宇科技
有限公司 | 400,000.00 | 5年以上 | 400,000.00 | 400,000.00 | 公司已经注销 |
4 | 山西烽塬达医疗
器械有限公司 | 332,500.00 | 5年以上 | 332,500.00 | 332,500.00 | 公司已经注销 |
5 | 锦州东澳医疗器
械有限公司 | 118,000.00 | 5年以上 | 118,000.00 | 118,000.00 | 公司已经注销 |
6 | 云南圣德富医疗
设备有限公司 | 21,000.00 | 5年以上 | 21,000.00 | 21,000.00 | 公司已经注销 |
7 | 齐齐哈尔先驿医
疗器械有限公司 | 4,400,000.00 | 5年以上 | 4,400,000.00 | 4,400,000.00 | 公司已经注销 |
8 | 西安光海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 | 1,120,000.00 | 5年以上 | 1,120,000.00 | 1,120,000.00 | 公司已经注销 |
9 | 山西经尔纬商贸
有限公司 | 2,945,675.00 | 4-5年 | 2,945,675.00 | 2,945,675.00 | 公司已经注销 |
10 | 山东省医学影像
学研究所 | 500,000.00 | 4-5年 | 500,000.00 | 500,000.00 | 公司已经注销 |
11 | 安徽省海伦达医
疗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5,999,988.00 | 5年以上 | 5,999,988.00 | 5,999,988.00 | 吊销营业执照 |
12 | 哈尔滨普兰特医
疗器械经销有限 | 3,912,266.67 | 5年以上 | 3,912,266.67 | 3,912,266.67 | 法院已判决未
有可执行财产 |
| 公司 | | | | | |
13 | 湖北省禾佳医疗
器械有限公司 | 3,903,000.00 | 5年以上 | 3,903,000.00 | 3,903,000.00 | 法院已判决未
有可执行财产 |
14 | 通辽蒙一堂医院 | 1,950,400.00 | 5年以上 | 1,950,400.00 | 1,950,400.00 | 法院已判决未
有可执行财产 |
15 | 滨海新城医院有
限公司 | 1,710,000.00 | 5年以上 | 1,710,000.00 | 1,710,000.00 | 法院已判决未
有可执行财产 |
16 | 山西广济医院
(有限公司) | 1,238,000.00 | 5年以上 | 1,238,000.00 | 1,238,000.00 | 法院已判决未
有可执行财产 |
17 | 袁丽莉 | 1,046,283.00 | 5年以上 | 1,046,283.00 | 1,046,283.00 | 法院已判决未
有可执行财产 |
18 | 灌南仁慈护理院 | 3,170,000.00 | 5年以上 | 3,170,000.00 | 3,170,000.00 | 法院已判决未
有可执行财产 |
19 | 湖南康诚健康产
业集团有限公司 | 539,500.00 | 5年以上 | 539,500.00 | 539,500.00 | 法院已判决未
有可执行财产 |
20 | 大庆市让胡路区
长海医院 | 1,479,000.00 | 5年以上 | 1,479,000.00 | 1,479,000.00 | 法院已判决未
有可执行财产 |
21 | 江苏诚德医疗器
械有限公司 | 775,000.00 | 5年以上 | 775,000.00 | 775,000.00 | 法院已判决不
能继续执行 |
22 | 山西燕达商贸有
限公司 | 1,180,600.00 | 5年以上 | 1,180,600.00 | 1,180,600.00 | 涉及刑事法院
终止审理 |
二、本次应收款项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此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当年损益不产生影响。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议案十:
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综合考虑独立董事为公司规范运作、治理体系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结合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并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并提议,建议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标准为:12万元/年(含税)。
独立董事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差旅费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议案十一: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须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股东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已取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意见。所有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任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新一届董事会候选非独立董事为:胡自强先生、宋金松先生、钟铮女士、刘啸先生。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候选董事简历
北京
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