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络电子(300975):部分董事减持计划预披露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19:05:52 中财网
原标题:商络电子:关于部分董事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75 证券简称:商络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1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董事刘超、公司董事唐兵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刘超先生持有公司587.99万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0.89%)股份,拟在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在本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不超过100.00万股公司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0.15%)。

董事唐兵先生持有公司420.00万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0.64%)股份,拟在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在本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不超过100.00万股公司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0.15%)。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刘超先生、公司董事唐兵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身份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董事587.990.89%
董事420.000.6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刘超先生本次减持计划情况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比例及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不超过100.00万股的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0.89%。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6、承诺履行情况:
刘超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公司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4)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5)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持有公司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二)唐兵先生本次减持计划情况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比例及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不超过100.00万股的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0.64%。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6、承诺履行情况:
唐兵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公司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4)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5)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持有公司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刘超先生、唐兵先生承诺,在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具体的减持时间、价格、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按期实施完成也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刘超先生、唐兵先生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刘超先生、唐兵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刘超先生、唐兵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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