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特钢(000708):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20:12:06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特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4-027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4月 10日
9:15—15:00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大道1号中信特钢大楼三
楼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郭家骅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7人,代表股份 4,355,820,44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
股东7名,代表股份4,018,545,4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9.62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337,275,002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人,代表股份 338,979,16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
东 5名,代表股份 1,704,15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337,275,002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2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意见     
  同意(股)占比反对 (股)占比弃权 (股)占比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4,355,811,64499.9998%6,5000.0001%2,3000.0001%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355,811,64499.9998%6,5000.0001%2,3000.0001%
3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4,355,807,54499.9997%6,5000.0001%6,4000.0001%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4,355,809,84499.9998%6,5000.0001%4,100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38,968,56099.9969%6,5000.0019%4,1000.0012%
5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355,811,64499.9998%6,5000.0001%2,3000.0001%
6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 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 钢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38,971,86099.9978%7,3000.0022%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38,971,86099.9978%7,3000.0022%00.0000%
7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 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38,971,86099.9978%5,0000.0015%2,300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38,971,86099.9978%5,0000.0015%2,3000.0007%
8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4,355,813,14499.9998%5,0000.0001%2,300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38,971,86099.9978%5,0000.0015%2,3000.0007%
注: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6、7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长虹、张心诚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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