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002629):对仁智股份2023年报告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原标题:仁智股份:关于对仁智股份2023年报告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报告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上会业函字(2024)第 27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3月 27日收到《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需要会计师核查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年报显示,你公司 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 2.08亿元,同比增长 23.56%,营业收入扣除金额为 52.13万元,2023年实现净利润-0.35亿元。你公司 2022年新增光伏 EPC工程业务,该板块 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 0.18亿元,同比增长 1,540.83%。 1.请你公司列表报备 2023年前十大客户及新增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员工人数、缴纳社保员工人数、是否为关联方、合同签订时间、业务内容、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收入确认的依据、结算安排、截至期末的回款情况等,并说明相关收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及判断依据。 2.请你公司说明光伏工程项目的具体业务模式,同时结合项目合同中有关风险承担、利润分配、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约定,说明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工程服务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请结合光伏工程业务实施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条件等,说明相关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光伏业务收入快速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光伏业务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相关交易与主营业务关联性,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属于应当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 4.请你公司结合问题(1)-(3),说明营收扣除是否充分、完整,是否触及“营5.请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对收入确认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内容、相关审计程序涵盖的科目金额和比例等,并对公司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及营收扣除是否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回复 问题一、1.请你公司列表报备 2023年前十大客户及新增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员工人数、缴纳社保员工人数、是否为关联方、合同签订时间、业务内容、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收入确认的依据、结算安排、截至期末的回款情况等,并说明相关收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及判断依据。 (一)2023年前十大客户及新增客户情况 公司是一家从事油田技术服务的技术研发、方案设计、服务提供及油田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为一体,新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业务的公司,主要业务为油田环保治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管具检维修服务、新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光伏工程等,即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油气田技术服务、钻井工程服务、光伏工程。 (二)收入确认依据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三)公司收入真实、准确,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不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油气田技术服务、钻井工程服务、光伏工程。 公司新材料及石化产品业务的销售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为:将货物运至客户指定地点,经客户验收合格并签收后确认收入。 公司油气田技术服务业务、钻井工程服务业务为提供劳务收入,当期完工的劳务项目,收入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确认在当期;当期未能完工的劳务项目,符合一段时间内履行的,根据商品和劳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根据履约进度确认当期收入成本。 公司光伏工程服务业务主要系提供光伏电站总分包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收入真实、确认准确,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并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各类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公司各类主营业务中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收入,营业收入扣除充分、完整。 问题一、2. 请你公司说明光伏工程项目的具体业务模式,同时结合项目合同中有关风险承担、利润分配、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约定,说明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工程服务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光伏工程项目的具体业务模式 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深圳仁迅能源有限公司、广东合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合创”)、广东捷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捷创”)为主体开展光伏工程业务,配置管理及工程技术团队,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发展新能源光伏工程服务业务。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及拓展,竞争性价格谈判,与客户签订合同,承接光伏工程施工项目,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按照工程项目内控管理要求组织施工,从现场进行建筑结构勘查,到优化设计图纸,及确定装机容量等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工程进度及工程交付上,及时组织相关设备采购及工程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安排项目经理、工程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等全权负责安全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标准化有序开展。报告期,公司承接并施工的光伏工程项目如下: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三)项目合同中有关风险承担、利润分配、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约定,结合会计准则说明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工程服务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 以柳州项目为例: A、公司与客户签订了《电力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柳州***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装机容量:使用单晶高效 450瓦组件 7777块,装机容量 3000千瓦(最终容量以施工图和实际为准) 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EPC交钥匙工程(设计、采购、建设、验收、并网)即工程范围: (1)材料设备供应:除光伏组件及逆变器由甲方采购外,乙方负责并网验收、正常运行所需的其他全部材料、设备、电缆等的采购供应。乙方应当保证所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若乙方采购产品的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当免费更换合格产品,同时乙方应当承担因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材料、设备运输:负责所有材料、设备的运输、接驳、卸车、二次转运、储存及保管等; (3)施工范围及内容:①乙方负责光伏电站从组件至并网点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安装,包括机电工程、土建、防雷接地工程、电缆桥架工程安装、电缆敷设、安全警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用水用电等;②乙方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期控制、工程管理、设备调试及安装调试、垃圾清理等、在质保期内负责对设备及材料的消缺等全过程的工作等,在满足合同其它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使本项目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规范收的要求。 (4)手续资料:乙方负责提供供电局并网验收所需的相关资质、合格证、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并网启动方案、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到竣工过程中备案证、供电局要求的各项验收批复、竣工检验手续。 三、工程要求 1、工程期限:开工日期为 2022年 12月 6日。工期:5个月(乙方应在工期内确保工程建设完成、工程通过供电局验收且并网发电)。 四、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及支付 以甲、乙双方审定的工程预算总额进行总价包干方式。 2、本工程总造价:¥3,9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玖拾万元整)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4、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费用及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工程总造价内。 5、工程总价款的支付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 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0%,即¥7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 (2)进度款:项目整体工程完成 50%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即¥1,17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元整); (3)进度款:项目整体工程完成 70%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0%,即¥7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 (4)验收款:支架、组件、逆变器等所有工程完成安装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7%,即¥1,05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叁仟元整); (5)尾款:项目通过供电局验收且并网发电后 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即¥117,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 六、乙方责任 1.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合同签订后 1日内报甲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 2.承包人现场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并代表乙方作出决定。 3.配合协调、办理现场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等事宜。 4.配合项目设计变更、增减等相关事宜及协调业主方的关系。工程未经最终验收交付业主使用之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5.自项目整改完成,逆变器正常发电起,乙方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以及合同要求对本工程负责免费保修和质量保证,如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全部负责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 7.乙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和总包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组织施工自行负责施工安全,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所有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8.乙方应妥善保管施工材料及设备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运,遵守施工要求,如违反施工要求,由乙方负责解决,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9.负责协调、办理为完成承包项目而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规划、环保等)办理的相关手续、申请、批复等事宜。 九、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与施工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不留隐患交付使用。 5.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十、工程保修 1.乙方自本项目通过供电局验收且并网发电之日起进入质保期,同时乙方对其在工程中提供的材料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质保期为壹年,在质保期内乙方对本工程负责免费维修保养。 3.如果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工程质量缺陷而造成甲方或其他方损失,则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光伏组件及逆变器由甲方要求厂家提供质保。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施工作业或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由乙方承担。 2.如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延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的 0.5‰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若乙方提供的发票迟延或不符合要求,甲方可以相应顺延付款时限)。逾期超出一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开工或完成施工或并网发电的,则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逾期超出三十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 4.因乙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退工返修造成工程逾期的,参照上述违约责任执5.乙方同时违反本合同多项约定,其违约金责任累计计算。除违约金责任外,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的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退场费等) B、项目分包情况,分包原因及分包合同条款如下: 关于公司分包业务,因公司光伏工程业务均在异地,为有效进行成本管控,降低工程施工成本,将施工劳务外包给当地的施工单位,同时将施工过程中附加值较低、高损耗的材料外包给施工单位采购,以提高材料使用效率。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总则 1.2乙方受甲方管理:乙方是经甲方依法审查同意的劳务班组经济责任承包人,受本内部承包协议的约束,对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1.5乙方负责履行甲方与工程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全面承担其承包部分的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财务核算、计生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并达到指标。 二、承包范围 2.3施工范围:工程劳务施工 三、承包经营方式 3.3本协议的约定不影响甲方对项目行使监督管理权。甲方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委托或指派代表进入工地对乙方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委派代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质量管理 5.3本工程实行分段施工,乙方得到甲方或工程承包人出具的施工指令后方能分阶段开展施工,不得擅自开展施工。如乙方擅自施工,甲方不予认可,同时视为乙方放弃擅自施工部分的工程费用。 乙方每阶段的施工均需符合甲方及工程承包人的质量及进度等要求,如不符合,乙方自愿无条件放弃剩余阶段的施工。 5.4甲方有权随时派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乙方未能积极配合甲方检查的或者甲方检查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未及时有效整改的,甲方六、工程价款管理 6.1工程承包暂定总额为:(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详见附件报价清单(最终安装容量以施工图为准)。 七、财务管理 7.1本工程乙方每月 25日前申报当月的费用,经审核后,按照当月审定费用的80%支付。如果累计发放的费用达到本协议书总价的 80%时,暂停支付。 7.2经工程承包人对施工项目初检合格,凭工程承包人签发的同意工人退场意见书和结算初审结果文件,最高可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额的 90%。 7.3工程完工经双方及工程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共同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完成后人工费付至结算总金额 97%;甲方直接扣除结算总金额 3%作为保修金不予退还,由工程承包人统一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九、技术管理 9.1 乙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执行设计及现行规范要求及甲方规定的标准化要求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无力解决的技术难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负责组织技术力量予以帮助,费用按甲方规定标准由乙方承担。 十、材料管理 10.1乙供材料:指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 乙供材料数量、质量、规格应满足进度、质量、国标及设计要求,并向甲方或项目部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批号、质量保证书、商检报告、报关单、环保证明书。乙方不能提供上述证书的材料禁止使用。 十六、甲方权利义务 16.1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2套; 16.2向乙方进行工程、施工技术、质量、工期、安全交底; 16.3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甲方采购材料; 16.4监督乙方工程施工技术、质量、工期、安全、现场综合管理等,协调现场的各项工作,处理现场出现的问题; 16.5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称职人员,对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管理要求的人员甲方可向乙方处以 5000—10000元/次的罚款; 16.6负责工程中间验收、隐蔽验收、工程变更签证的办理、工程联系函的签收、竣工验收; 16.7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十七、乙方权利义务 17.1乙方应按照甲方与工程承包人签署的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按质按时完成劳务作业。服从并执行甲方或工程承包人关于质量、安全、进度、现场综合管理的各项指令,接受并配合甲方或工程承包人的随时检查; 17.2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或工程承包人办理签证、索赔及竣工验收; 17.3.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工程承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费用包含在综合报价中。 17.4乙方应服从国家、当地政府、工地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服从所在工地业主、监理、工程承包人、甲方的管理要求。 17.5 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承包经营的利益,享受甲方内部规定达到优秀管理目标的奖励。 17.6 乙方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外,还应当遵守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违反甲方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作出处罚。 17.7 乙方因项目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时,或者因项目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应积极妥善处理。乙方有意规避处理、逃避债务的,甲方有权直接应诉或者作调解协商处理。对于甲方在参与处理过程中作出的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乙方均予以承认。 17.8 就因本项目而发生的诉讼或行政处罚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7.9乙方不得将其承包范围的施工内容再行分包或转包。 17.10 甲方因本项目工程支付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支付的管理费,乙方向甲方作出的赔偿,甲方对乙方作出的处罚等款项,甲方均可在项目工程款中扣划。 C、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 结合上述 A、B项所述合同中的工程内容、承包方式、有关风险承担、利润分配、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约定,以及会计准则关于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的规定,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如下: 1、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根据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公司向供应商采购支架线槽、电缆线、并网柜等材料,组织工程劳务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开展项目施工相关工作。公司与材料供应商、工程公司签订相关的供货合同、工程劳务合同等,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公司负责施工过程的管理,负责向客户交付合同成果,并负责后期的保修及质量保证工作,如发生任何质量或安全事故问题,由公司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所有相关处理费用及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光伏工程业务开展中,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分别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客户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交易关系,公司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责任义务区分开来,公司负责向客户交付合同成果并承担主要责任。 2、与商品、服务相关的风险承担者 公司从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及获得的工程服务,公司有义务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供应商支付合同对价,公司承担了向客户交付合同成果前的存货风险,在施工过程中管理风险,以及合同成果交付后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风险。 3、自主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公司依据行业经济情况、市场需求、营销策略等,与客户、供应商分别确定相关商品、服务的价格,具备自主决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权利。 4、承担了源自客户或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分别进行结算,客户根据工程进度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公司根据与材料及工程供应商的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公司与光伏支架供应商的结算条款为:“货到后 15天支付货款”;与电缆供应商的结算条款为:“货到验收合格 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点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 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对应货款”;与工程供应商的结算条款为:“在本工程乙方每放的费用达到本协议书总价的 80%时,暂停支付;经工程承包人对施工项目初检合格,凭工程承包人签发的同意工人退场意见书和结算初审结果文件,最高可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额的 90%;工程完工经双方及工程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共同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完成后人工费付至结算总金额 97%;甲方直接扣除结算总金额 3%作为保修金不予退还,由工程承包人统一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与并网柜等设备供应商的结算条款为:“合同签订 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0%(即¥147,439.20元)作为预付款;通电后或完成后 45天内(先到为准),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合同价款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 7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如因设备未达到本合同第四条“质量要求”,导致的供电局验收不通过,通电或完成调试合规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时间为整改合格之日”。 根据上述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的结算条款,公司分别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结算,公司承担了源自客户的信用风险,并且无论客户是否能履约付款,公司仍需承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或劳务款项的责任,因此公司承担了源自客户或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5、其他事实及相关情况 实际施工中,公司负责项目中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办理现场施工过程中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垃圾清运等现场事宜,并负责协调、办理为完成承包项目而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申请、批复等事宜,负责提供供电局并网验收所需的相关资质、合格证、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并网启动方案、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到竣工过程中备案证、供电局要求的各项验收批复、竣工检验手续。 综上所述,公司与客户和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公司就服务结果向客户承担责任,与客户、供应商分别进行直接结算,在交易中作为主要责任人承担责任义务,故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商业实质,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一、3. 请结合光伏工程业务实施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条件等,说明相关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光伏业务收入快速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光伏业务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相关交易与主营业务关联性,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属于应当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 (一)报告期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 报告期,公司光伏工程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1,815.91万元,比去年同期的 110.67万元增加了 1,705.24万元,公司以广东合创、广东捷创为主体开展及承接光伏工程项目,公司拥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四级)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可承接市场上各类大小光伏工程建设总、分包业务,公司组建了专业的光伏工程团队,配置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建立了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在全球可再生资源不断增长及相关政策支持下,公司依托多年传统能源工程技术开发、设计、服务经验,把握光伏行业发展机遇,加大发展新能源光伏工程业务的力度,积极拓展市场及客户,业务范围辐射广东、广西、江浙闽等多个省市地区,通过高效的运营管理,灵活的投资、建设、运营模式,以低成本、高效率和高可靠性等优势及在新能源电力市场领域稳扎稳打,深耕行业,促进公司光伏工程业务的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二)报告期内,公司已施工项目的情况如下:
(三)截至本函回复日,公司光伏工程业务在手订单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新能源光伏工程业务,拥有相关业务资质,配置了相关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具有项目工程管理能力,具备履约能力,光伏业务收入快速大幅增长合理,已形成公司的稳定业务,公司开展新能源光伏工程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收入真实,不属于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的应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 问题一、4. 请你公司结合问题 1-3,说明营收扣除是否充分、完整,是否触及“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且净利润为负”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0,824.20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20,772.07万元。实现净利润-3,392.0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94.59万元,报告期及去年同期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规定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内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且净利润为负”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会计师回复 问题一、5. 请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对收入确认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内容、相关审计程序涵盖的科目金额和比例等,并对公司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及营收扣除是否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了解与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 2、获取客户营业收入明细表、合同台账,根据合同台账抽取了销售合同进行检查,抽取金额 186,486,720.31元,抽取比例 89.55%;从销售收入的会计记录选取样本,选取金额 190,991,906.35元,选取比例为 91.72%,核对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发货单、运输单、客户签收单/验收单,客户回款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核查相关收入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为营业收入扣除事项; 3、对报告期重要客户执行信息核查,核查客户收入金额 159,336,474.70元,占比76.52%,核查客户比例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地址、邮箱、电话、邮编、董监高、经营范围等信息,检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实信用风险高低、交易的商业实质等情况;对本期前十大新增客户 100.00%核查; 4、对报告期客户执行函证程序,核实其交易的真实性;其中,报告期应收账款(包括合同资产)发函涵盖科目余额 104,886,868.74元,发函比例为 83.97%,回函比例为 98.21%;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的发函涵盖的营业收入(含税)发生额208,797,375.56元,发函比例为 90.53%,函证回函比例为 100.00%;对本期前十大新增客户 100.00%发函,回函率 100.00%,且回函相符; 5、对重要客户执行现场访谈程序。对客户与被审计单位的交易量、交易背景、地址、客户采购能力等信息进行核查,核实客户的真实性;走访涵盖收入金额135,569,438.45元,占比 65.10%;对本期前十大新增客户 100.00%走访; 6、根据产品销售类别以及业务分部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变动的整体合理性; 7、询问销售人员,了解公司销售模式及新客户的开拓策略,关注新客户收入的真实性; 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规定,仔细核实是否存在应扣未扣的情形。对本期前十大新增客户收入 100.00%执行细节测试。 (二)核查意见 1、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收入;本期扣除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材料销售收入及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属于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的收入;公司营业收入真实、准确,营业收入扣除完整; 2、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合理的,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如公司回复所述,3个项目均为 EPC交钥匙工程;公司与客户单独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公司的责任及违约责任,公司负责设计、采购、安装、并网验收即从开工到工程完工并网全包服务;客户依据合同履约进度付款,验收款支付需经客户验收合格,尾款支付要求通过供电局验收且并网发电后才能支付;合同约定除甲供材料外的采购外,公司负责其他所有材料采购、施工、并网验收所有工作,并负责后期的保修及质量保证工作,如发生任何质量或安全事故问题,由公司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所有相关处理费用及法律责任。 (2)公司承担存货主要风险 除甲供材料外,公司对外采购的材料、劳务自行承提采购风险,签订采购合同,按合同支付款项,确认采购成本、劳务成本。客户对所采购材料有质量要求,但不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 (3)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公司能主导第三方提供服务,如主导对外采购的劳务提供的服务等。 (4)公司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公司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需要公司提供设计、材料采购、工程施工、调试、并网申请等整合服务且最终通过供电局验收才能交付给客户。 综上,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准则要求,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合理的。 3、公司光伏工程业务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合创、广东捷创,这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承接电力工程、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对外承包工程、施工专业作业等;如公司回复所述,这两家主体拥有电力工程施工总包、承装等相关的资质,公司组建了专业的光伏工程团队,配置了专业的管理及技术人员,并建立了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公司相关主体具备履约能力,光伏快速增长具有商业合理性,光伏业务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相关交易与主营业务相关联,具有商业实质。综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月修订)》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规定,光伏业务收入不属于应当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 问题二、你公司 2023年实现净利润-0.35亿元,同比下降 348.45%,实现扣非后净利润-0.54亿元,同比下降 20.77%,扣非后净利润已经连续九年为负,未弥补亏损达 5.44亿元。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板块毛利率仅 1.53%,常年维持在较低水平;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板块的毛利率为 8.2%,同比下降 2.69个百分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32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已经连续四年为负。 1.请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下游市场需求、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板块毛利率持续下降、有机化学原料毛利率较2.请量化分析营业收入增长而经营活动现金流连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请结合主业生产经营情况、在手订单、现金流状况、资产及负债结构、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提高盈利能力的具体措施等,说明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触及“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且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4.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上述事项,并说明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恰当,是否识别出重大经营亏损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审计程序是否充分、适当、有针对性,审计意见是否审慎。 【回复】 一、公司回复 问题二、1.请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下游市场需求、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板块毛利率持续下降、有机化学原料毛利率较低的具体原因,是否有存在进一步下滑趋势,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公司报告期及去年同期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一)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 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主要包括油田环保治理、钻井工程技术服务、井下技术服务、管具检维修服务等。报告期,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毛利率较去年同期下降 2.69%,主要系受宏观因素影响,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投资削减导致市场份额下降,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业务销售价格下降,公司可比主要业务的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下降了 2.07 %;同时,因部分业务项目所处经营地较为偏远,地域跨度也很大,导致物资、人力、作业队伍动工、动迁成本支出增加;以及受制于公司资金规模,公司主动减少部分账期较长的项目,业务收入有所下降,而为了业务正常开展需保有一定规模的业务团队和机器设备,固定成本相对较高。 报告期,公司及可比同行业公司毛利率较去年同期变动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均呈现下降态势。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多次下发指导意见强调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及推动国内油气稳储增产、大力提升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工作要求。受到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宏观经济增速、能源需求增速及国际油价波动等因素影响,油田公司勘探开发规模存在周期性波动,导致油服行业市场需求及业务规模相应地周期性变化。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公司持续坚持“稳步发展工程业务、大力拓展新材料市场”发展思路,继续推进石化油服业务做精做强,增强盈利能力,一方面,加强油气环保治理项目、钻井液应急保障技术服务项目的业务拓展,以固定场站为依托,深度拓展周边环保市场,控制生产成本,为公司贡献稳定的收入及利润;另一方面,加强异地项目的投入及人员管理,提高投产效益,对原有生产经营模式进行调整完善,降本增效,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 2023年,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毛利率为 1.53%,与去年同期对比上升了3.18%,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的毛利率虽然仍处于较低水平,但已实现由负转正,该类业务的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的毛利率处于较低水平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原油价格虽有回落,但仍处于高位,公司新材料业务的采购成本较高;同时,受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影响,市场需求疲软,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下降;以及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规模相对较小,市场议价 能力相对较弱。 1、上游原材料价格 (1)WTI原油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如上图所示,2023年原油价格较 2022年整体有回落,但仍处于高位。 (2)国际原油价格较高等因素导致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成本较高 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等材料,主要为石油制品原材料,受国际油价波动剧烈及人工成本上涨等外围输入性因素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及生产运营成本仍处于高位。 2、市场需求及产品销售价格变动 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为改性塑料行业,高分子改性材料是新材料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我国重点发展的科技领域,是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改性塑料行业经过多年的快速经济发展,产量和市场企业规模都呈现上升趋势。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管道功能母料、专用料、汽车材料、工程材料等改性材料,报告期公司进一步加强新材料市场开拓,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 11,964.72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32.33百分点。 受宏观因素、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公司市场拓展策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去年同期对比有所下降,但在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3、报告期,公司及可比同行业公司毛利率较去年同期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报告期公司毛利率水平较低,主要因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市场需求疲软,市场竞争激烈,与同行业公司对比,公司业务规模较小,市场议价能力及规模效益较弱。 综上所述,主要受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影响,下游市场需求疲软,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下降,及采购成本仍处于较高位,以及公司的新材料业务规模较小,市场议价能力较弱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有机化学原料毛利率较低。但公司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积极推进开拓市场、拓宽销售渠道、优化产品结构,向附加值高的产品方向进行研发、生产、销售,提高业务整体盈利能力。 问题二、2.请量化分析营业收入增长而经营活动现金流连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报告期及去年同期经营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万元
(2)2023年度,公司与“金票理财”平台投资人签订和解协议或支付诉讼执行款,向“金票理财”平台投资人支付 877.21万元;支付九当公司作为原告诉仁智股份、中经公司、德清麦鼎合伙票据追索案件剩余调解款 1,700万元。 剔除上述主要非经常性事项对各期经营现金流量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末、2023年末,公司持有未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的金额分别为:1,966.09万元、319.71万元。 综合考虑公司期末持有的、变现能力较强的票据,对各期经营现金流量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受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司业务开拓受限,盈利能力较弱,导致公司经营产生的现金流入无法全部覆盖成本和费用支出。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持续为负,但剔除公司主要非经常性事项影响,以及综合考虑公司期末持有的、变现能力较强的应收票据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是持续改善的。 问题二、3.请结合主业生产经营情况、在手订单、现金流状况、资产及负债结构、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提高盈利能力的具体措施等,说明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触及“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且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一)公司主业生产经营情况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0,824.20万元,同比增长 23.56%。主营业务收入情况保持持续增长态势。 公司坚持“稳步发展工程业务、大力拓展新材料市场”发展思路。一、工程业务方面:继续推进石化油服业务做精做强,增强盈利能力。二、依托多年来的传统能源工程技术开发、设计、服务经验,把握光伏行业发展机遇,加快发展新能源光伏工程业务,做大做强;三,新材料方面:加强新材料市场开拓,重点市场全力攻克,提高盈利能力。 公司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主业运营稳定,整体经营形势向好;公司拥有生产经营必要的资质和能力,掌握必要的技术和研发能力,公司业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各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二)截至本函回复之日,公司主要在手订单如下:
(三)现金流量状况及资产负债结构 2019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后,新的管理团队持续加强运营资金管控,完善客商账期管理,大力清理应收账款,提升运营资金周转速度,减少资金占用,提升公司运营能力,使经营净现金流水平和净资产随着业绩改善而稳步回升。 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58.44万元,剔除报告期公司已向九当公司支付的和解款 1,700.00万元及公司向“金票理财”平台投资者支付和解及执行款项 877.21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81.24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持续改善。目前前实际控制人遗留的历史问题已逐步妥善解决,相关的非经营性的现金支出大幅下降,在业绩改善而稳步回升的基础上,下一年度公司的现金流量净额有望实现由负转正。 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3,571.09万元;公司持有未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的金额为 319.71万元;账龄在两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10,312.40万元,公司的日常营运资金来源于到期的客户回款,资金支出主要为支付到期的供应商货款、日常经营费用等,综上所述,公司现金流足以支持日常运营所需资金。 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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