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002160):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报废)管理办法(2024年4月)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铝股份”或“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资产核销(报废)行为,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办法所指资产减值包括金融资产计提的预计信用减值损失,所指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含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存货、长期资产(含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及其他长期资产)等。 第四条 资产核销,是指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 资产报废是指资产由于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并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复或继续使用;或者由于技术改进等原因,继续使用老设备将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无形磨损,必须以新的、更先进的资产替换等原因造成的对原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销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六条 只要资产成为事实损失,不论该项资产是否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也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资产损失的处置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七条 公司应定期或至少应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检查判断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也应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 第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经营主体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核销和资产报废(以下统称“资产减值、核销(报废)”)的相关制度,并报常铝股份备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公司资产减值、核销(报废)职责如下: (一)公司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归口管理公司资产减值、核销(报废)工作,具体职责为: 1.牵头组织协调资产减值、核销(报废)管理工作; 2.组织公司本部及子公司资产的减值测试工作; 3.组织审核本部及子公司资产减值、核销和报废申请; 4.负责汇总、登记资产减值、核销(报废)台账; 5.负责组织核销(报废)资产账销案存工作; 6.负责提交资产减值、核销(报废)有关的议题、议案至公司有权审批机关审议; 7.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及时提供资产减值、核销(报废)信息披露资料。 (二)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核销(报废)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本单位资产减值、核销(报废)制度,依法、规范、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按权限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减值、核销(报废)情况报常铝铝业审批、备案。 (三)内部审计部 负责对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减值、核销(报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部门 按部门职责协助资产减值、核销(报废)审核、鉴定工作,对本部门经办的资产出现资产减值、核销(报废)的事项,协助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核销(报废)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十二条 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组织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相关规定计量其可回收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资产核销(报废),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进行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一)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 3.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受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 8.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9.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报告;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四章 减值准备计提、核销(报废)程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资产减值、核销(报废),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各子公司提出资产减值计提、核销(报废)的申请,说明资产减值计提、核销(报废)情况概述、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或在年度资产清查中,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清查初步情况提出计提资产减值、核销(报废)的申请。 (二)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组织进行审核,会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提交资产减值计提、核销(报废)的报告(议案),根据审批权限报批。 (三)各项减值准备提取、核销(报废)申请经审批后,由母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组织核销(报废)资产的账销案存工作。 (四)提供核销(报废)资产资料给母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层,制定合理资产处置方案,做好资产处置工作,减少资产核销(报废)损失。 第十五条 减值准备、核销(报废)报告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至少包括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公司的审批程序等; 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应当说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 3.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对本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利润的影响等; 4.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如有)。 (二)资产核销(报废)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本次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情况概述,至少包括本次资产核销的原因、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公司的审批程序等; 2.核销资产情况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应当列表说明核销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 3.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4.技术鉴定结果; 5.追索情况; 6.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对本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利润的影响等; 7.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如有)。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及核销资产的信息披露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计提与核销资产的审批权限 (一)依据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金融资产减值按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由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公司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及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且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的,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且低于2亿元(含本数)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不含本数)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对于由于转让或处置需要核销资产的,如公司适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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