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30133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19:25:57 中财网
原标题:诺思格: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4年 3月 26日公告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4年 4月 11日,贵公司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4月 11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4月 1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4年 4月 1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号华通大厦 B座北塔 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武杰先生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512,1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0.325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4年 4月 8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32,71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41%。

3、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产业基金投资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44,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2,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律师



执业律师:
卜 祯 律师



执业律师:
刘 婧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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