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300146):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21:19:37 中财网
原标题:汤臣倍健: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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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彩霞、林嘉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汤臣倍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汤臣倍健董事会根据2024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汤臣倍健董事会已于2024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汤臣倍健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1日14:00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汤臣倍健透明工厂会议室召开。

汤臣倍健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汤臣倍健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一)汤臣倍健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均为2024年4月3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汤臣倍健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57,207,956股,占汤臣倍健总股本(剔除库存股15,736,987股)的44.935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汤臣倍健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69人,代表股份数 101,110,932股,占汤臣倍健总股本的6.0003%。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汤臣倍健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2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汤臣倍健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汤臣倍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856,974,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3%;反对1,183,100股;弃权161,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79,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7148%;反对1,183,100股;弃权161,500股。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856,974,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3%;反对1,183,100股;弃权161,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79,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7148%;反对1,183,100股;弃权161,500股。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856,974,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3%;反对1,125,100股;弃权219,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79,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7148%;反对1,125,100股;弃权219,500股。

4、《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857,248,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3%;反对969,700股;弃权100,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554,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9772%;反对969,700股;弃权100,400股。

5、《<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表决结果:
同意856,974,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3%;反对1,125,100股;弃权219,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79,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7148%;反对1,125,100股;弃权219,500股。



6、《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57,349,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1%;反对930,700股;弃权38,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65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735%;反对930,700股;弃权38,600股。

7、《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857,041,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2%;反对1,116,100股;弃权161,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346,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7789%;反对1,116,100股;弃权161,500股。

8、《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55,994,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2%;反对2,161,902股;弃权162,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300,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7783%;反对2,161,902股;弃权162,500股。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23,685,9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50%;反对34,594,312股;弃权38,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991,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6.8979%;反对34,594,312股;弃权38,600股。

10、《关于修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同步修改相关文件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23,174,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62%;反对27,588,166股;弃权9,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027,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3.6226%;反对27,588,166股;弃权9,000股。



关联股东林志成、汤晖回避表决。

11、《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11.01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823,426,2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48%;反对34,848,655股;弃权44,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731,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6.6496%;反对34,848,655股;弃权44,000股。

11.02修订《分红管理制度》
同意857,318,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4%;反对956,500股;弃权44,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623,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437%;反对956,500股;弃权44,000股。

11.03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823,425,2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47%;反对34,849,655股;弃权44,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730,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6.6487%;反对34,849,655股;弃权44,000股。

11.04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823,425,2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47%;反对34,849,655股;弃权44,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730,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6.6487%;反对34,849,655股;弃权44,0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汤臣倍健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汤臣倍健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李彩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林嘉豪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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