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300617):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凌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4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4年4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4月 1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大道100号江苏安靠 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坪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人,代表股份 80,091,79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8.63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864,3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77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 表股份44,227,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6.85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7,206,19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3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8,7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7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7,177,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3587%。 3、除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33,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2%; 反对 1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4%;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8,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449%;反对 1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21%;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33,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2%;反对 1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4%;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8,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449%;反对 1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21%;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33,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2%; 反对 1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4%;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8,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449%;反对 1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21%;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2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7%; 反对 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9%;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6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839%;反对 1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31%;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2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7%; 反对 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9%;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6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839%;反对 1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31%;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6、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2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7%; 反对 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9%;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6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839%;反对 1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31%;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2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7%; 反对 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9%;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6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839%;反对 1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31%;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74,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2%; 反对 1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35%;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88,9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220%;反对 1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950%;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2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7%; 反对 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9%;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6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839%;反对 1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31%;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1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2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7%; 反对 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9%;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36,6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839%;反对 1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31%;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11、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33,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2%; 反对 1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4%;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8,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449%;反对 1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21%;弃权 330,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郑华菊律师、侍文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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