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000536):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相关要求,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许萍女士、林金堂先生、邓乃文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许萍女士、林金堂先生、邓乃文先生的任职经历 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不属于: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许萍女士、林金堂先生、邓乃文 先生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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