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新汶02 (163418):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4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63418 债券简称:20新汶02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品种一)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9日 ? 债券付息日:2024年4月22日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4月22 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20新汶02 3、债券代码:163418.SH 4、发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债券余额:11.15亿元。 6、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2020年4月22日-2023年4月21日的票面 利率为3.17%;2023年4月22日-2025年4月21日的票面利率 为3.7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每年4月22日 至次年4月21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4月22日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3.7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37.0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9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4年4月22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东新泰市新汶 联系人:史松 联系电话:0538-7871641 2、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人:陈洋洋、郑云桥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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