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剑智能(68855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4月12日 17:36:45 中财网
原标题:兰剑智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47号)同意注册,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剑智能”、“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81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70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330.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731.7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599.19万元。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负责兰剑智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中泰证券的持续督导期持续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
1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保荐代表人:潘世海、曾丽萍
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兰剑智能股票代码688557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兰剑智能  
公司的外文名称BlueSword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LANJIAN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 909号海信龙奥九号 1号楼 19层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250101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 909号海信龙奥九号 1号楼 19层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250101  
公司网址http://www.blueswords.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兰剑智能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兰剑智能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兰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49,181,812.07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4


  中财网
各版头条